一通看似寻常的普法案例,一经发布,青岛文旅的天都要“塌”了?

据此前法院公开信息称,青岛市李沧区某社区人行道上一路人与老人相撞,老人年迈,一碰一摔竟摔出个骨折。

随后老人及其家属将路人告上法庭,最终要求路人赔偿7万元。

对此,法院方面还把此案制作成普法栏目发布在网络上。

本以为搞搞宣传,没想到舆论哗然,愤懑不平的网友竟让法院连夜删文,还连带着青岛文旅一并遭殃。

这起案件到底是怎么回事?相关的法律责任到底该如何判断?

舆论持续发酵之后,没想到又迎来了惊天反转!

据青岛中院等媒体此前公开的案情资料显示,案发当日,路人王某正常在人行道上行走,周边路人同样正常行进,路况并不复杂,也没有明显的障碍物。

案件的另一位主角刘某则是一边行走一边专注通话。

也许是话另一边需要刘某回去办点事,其毫无征兆地突然往回折返。

于是,意外就这样发生了。

由于两者相对距离保持较近,大妈突然折返时王某根本来不及反应进行躲闪,二人正面猛烈相撞。

刘某因此失去平衡摔倒在地上,换年轻人可能没啥事,但老人摔这一下子,轻伤恐怕都是好的了。

刘某遂被紧急送往医院诊断救治,结果不出意料,经诊断,刘某右股骨胫创伤性骨折,专业机构鉴定为十级伤残。

言毕,事已至此,大家都已经料到后面就要扯到钱的事了。

医疗以及后续护理费用摆在那里,刘某及其家属私下找到王某协商,要求其赔偿相关费用总计18.8万余元。

不夸张地讲,这个赔偿金额再稍微添点儿都能直接去提一辆小米SU7了。

王某当然不服,自己在人行道上正常行走,谁能想到面前的老太太会突然转身跟自己撞上?明显是想把黑锅全往他身上推!

换谁来恐怕都不会愿意当这个冤大头,王某断然拒绝对方。

两方无法达成一致,便只能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经过法院方面处理,认定伤者刘某在前方无突发情况时突然无故转身折返,虽然受伤,但于事故而言存在较大过错,负主要责任。

这一条责任认定可以说合情合理,也符合公众的认知,但下面另一条便让大家觉得不对味了。

法官表示,路人王某由于“未保持安全距离”,负事故发生的次要责任最终经调解,王某需赔偿7万元,该案最终调解结案。

7万啊!多少普通上班族勤勤恳恳干一年,也不够这个数!

这个金额简单换算一下,就是受伤者一方要求的赔偿18多万的40%,差不多已经达到次要责任的顶格赔偿了。

好端端地走在路上,面前的人平白无故掉头折返,结果却被认为是“行走时未保持安全距离”,还要按次要顶格来处理,无疑是颠覆了公众认知的。

开车遇到“鬼探头”尚且有法可依,走路遇到“鬼探头”真的有法可依吗?

在现有的交通事故案例当中,对于“鬼探头”的认定和处理是非常标准清晰且程序化的。

比如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事故时,即使机动车无责,也需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如果能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故意碰撞车辆的话,则是另说。

此外,法律上也对机动车之间有明确的安全距离数值定义,所以发生事故也很容易认定。

有法律条文,也有保险公司兜底,这一类交通事故案例基本上不会爆发什么争议。

那《道交法》及机动车相关的法律条文,就能直接平行套用到行人走路上吗?未必。

专业律师解读称,法理上该案本质上应属于一起侵权责任纠纷,而不能直接用交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偷换概念。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一般侵权行为以过错责任为基本原则,也就是“谁过错、谁担责”。

也即在判断过错时,需要考虑行为人是否违反了应尽的注意义务。

而本案当中的“注意义务”,即是行人应对自身行为可能给他人带来的影响有一定的预见和防范。

本案中的刘某在行走时打电话,注意力并不集中,显然没有预见到同道行人可能造成的后果,其突然掉头折返的行为,更是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

故而法官认定刘某负主要责任是合理合法的,公众舆论对于这点也基本不存在什么异议。

而舆论争议的焦点,就是在于后面法院判定王某“未保持安全距离”构成次要责任的这个说法了。

根据主审案件的韩法官在《法治青岛》节目中的解释称,该判决参照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机动车安全距离的规定,认为行人在公共道路行走时亦需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很多网友对这点表示质疑和不服,那大家不服的点究竟在哪?

就在于“安全距离”这一概念,在行人通行的相关法律中压根就没有明确规定。

有专业律师对此表示,行人通行场景与机动车行驶有着很大的区别,在大城市行人密集的地方,行人流量大且通行情况复杂,很难像机动车那样精确控制与前方行人的距离。

而且王某是正常行走,刘某的突然转身属于突发状况,从一般人的反应能力来看,王某难以预见这种突发情况并及时做出躲避动作。

于是许多网友认为:此案中的王某根本就不应该担责,把交规的概念用到行人通行上是张冠李戴、偷换概念。

退一万步说,哪怕真把交规现场移植过来,你正常开车途中前者突然原地掉头,那也是要判前者全责的。

所以本案最终是“调解结案”。

前文我们反复强调了“调解”这两个字眼,这个概念是非常重要的,也就是当事双方通过法院调解达成了一致,最终结案。

用大白话来讲,本案中王某愿意掏这7万赔偿金,对方也接受,至于怎么如何达成了一致并未有资料透露,总之是结案了。

至于“判决”就是另一种概念了。

也即作为第三方的法院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王某赔偿对方7万元,但结果其实并不是这样。

为什么呢?前面已经提到了,行人通行相关的法律中没有“安全距离”这么一个概念,无法可依,自然无法可判。

客观上来说,调解结案的案子外人是没有立场和理由去置喙的,毕竟当事人已经达成了一致,也没必要再多说什么。

但也不知是为什么,也许是觉得发明出来的这个“行人安全距离”的概念很好,也很有参考建设价值,便将此作为“业绩”在公共媒体上宣传。

这种“草台班子”式的思维,算是把苦苦经营多年的青岛文旅给害惨了。

恰逢五一假期,青岛文旅评论区全是网友们对该事件的忿忿不平之声。

而更让人惊掉下巴的是,涉及该案的普法节目,竟然与案情事实存在着不小的出入?

据央视报道,李沧区法院对于此事已经回应公众质疑并公开道歉。

事实上该案并非发生在近期,而是2023年的一宗案情,并且普法节目中的叙述是与事实存在明显不符的。

该案中被告和原告均是女性,且不存在原告“突然转身折返”的这一事实。

而且被告也并非是“未保持安全距离”,而是行进当中并未尽到注意义务,从而导致了案件发生。

案件的原监控录像以及事实可以说与普法节目中的表述差之毫厘,谬以千里。

对于这场乌龙,网友也不知该如何评价。

不知道前些年个别媒体创造的“小镇做题家”以及“孔乙己脱不下长衫”等等概念各位还是否记得?

其内容这里不多阐述,但共同点无非是都引起了广大网友的不满,导致舆情失控。

如果是没什么影响力的个人自媒体发文可理解为是表达观点,但如果是有广泛影响力的媒体,发文之前是必须要掂量掂量的。

更别说在如今信息爆炸的时代,连自媒体都要考虑社会影响力,公共媒体又怎能不去考虑?

回到此次事件,经过“合理杜撰”的普法案例在法律上确实具有一定的案例示范作用,有拿来宣传的想法确实是可以理解的。

但此普法案例在法律上的处理过程中本身就存在疑点,相关媒体宣传部门又将其当作“业绩”广泛宣传。

而公众恰好又对于法律问题特别是碰倒老人的敏感度本身就很高,这就属于是往枪口上撞了。

果不其然,相关的文章、视频一经发布,社会影响力马上就来了。

许多网友调侃青岛或将成为“碰瓷胜地”,只要老人一步一回头,养老金都不用交了。

由于舆情失控,审理此案的青岛法院相关的媒体账号已经删文,但影响力却是删文弥补不回来的。

公众网友的痛点无非两方面,既对普法节目中的处理表示不公平,也对该地方司法有所失望。

许多网友表示,如果此案拿不出具有法律依据和司法公信力的结果,自己去青岛遇上类似的事怎么办?自认倒霉吗?以后谁还敢去青岛旅游呢?

普法本是好事,却演变成了一场闹剧,法院方面对于公众质疑并没有选择冷处理,及时正面回应是值得肯定的。

如果仅仅想着删文关评冷处理,这种草台班子式的思维是不可取的,也是逃避的,更是有损公信力的。

一言以蔽之,我们的司法实践以及知识普及,不能以“想当然”为由而牺牲程序正义和司法公信力,一定要慎重再慎重。

希望其他地方法院能够引以为戒,及时纠正“草台班子”思维,莫要再让严肃的法律成了乌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