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分为总则、组织、职责与保障、管理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四十二条。

条例明确了红十字会的主要职责:

市、区、乡镇、街道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和应急救援队伍,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开展抢险救灾、现场救护、防疫消杀等应急救援相关工作,参与灾后重建;

(二)建立红十字人道救助机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社会救助及相关人道服务工作;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募集、调拨救灾款物,开展紧急人道救助;

(三)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体系,加强应急救护阵地建设,普及应急救护和防灾避险知识,开展应急救护技能培训和演练;

(四)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相关工作;

(五)培育、发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组织开展志愿者培训和红十字志愿服务,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六)组织开展国际人道主义精神传播、应急救护基本技能培训、生命教育等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七)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宣传活动,宣传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基本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传播红十字文化,弘扬红十字精神;

(八)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部署,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和国内应急救援工作;

(九)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项,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

第三章第十五条

市红十字会会同市教育、卫生健康部门研究制定本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有关政策,市、区红十字会负责基金的日常运行管理。

——《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

第三章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