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方略

近期,财政部联合生态环境部共同发布《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气候准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双碳”战略持续深化的大背景下,《气候准则》的编制出台不仅意味着一项企业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更是一场深层次的企业战略思维与治理逻辑的系统重塑。这部准则不仅回答了“企业应披露什么样的气候指标”这样一个技术性问题。

《气候准则》内容完整、结构严谨,以“治理—战略—风险管理—指标与目标”四大支柱构建起信息披露体系。引导企业思考“如何主动转型”,如何将气候相关议题真正纳入企业核心经营与决策体系。

01

治理层面

要求披露管理和监督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所采用的治理架构、控制措施和程序。

《气候准则》在第二章对治理提出披露要求时,字里行间里体现了对气候信息披露相关内部控制的高度重视,既包括治理层在气候信息披露方面如何对管理层进行内部监督和控制,也包括管理层是否和如何对气候信息披露进行内部控制。此外,第九条还鼓励企业利用内部审计对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进行监督。

02

战略层面

要求披露企业管理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与所制定的战略的关联及财务指标等。

要求披露针对企业识别出的每项气候相关风险,说明企业将该风险认定为气候相关物理风险还是气候相关转型风险;明确其可合理预期影响企业发展前景的时间范围(包括短期、中期或者长期),如何定义短期、中期和长期,以及这些定义如何与企业用于战略决策的时间范围相关联;

如果企业发生碳排放权交易、购买绿色电力证书、开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购买碳信用、签订可再生能源合同等交易或者事项的,则应当披露与这些交易或者事项相关的资本化成本、费用化支出以及收益或者损失,并披露企业这些交易或者事项对下一年度报告期间相关财务报表的影响。

03

风险与机遇管理

企业应当披露其识别、评估、排序和监控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流程

关于机遇的信息包括,如何使用气候相关情景分析来识别气候相关机遇;

关于风险的信息包括,采用的方法和关键假设、使用的输入值和参数(如数据来源和流程中所涵盖的业务范围);如何评估气候相关风险影响的性质、可能性和规模(如是否考虑定性因素、定量阈值或者其他标准)等

并披露在多大程度上以及如何融入企业的整体风险管理流程。

04

指标和目标

对范围1-3的温室气体的排放计算及碳交易价格的计算进行说明指导

从排放到目标 建立可衡量、可验证的量化闭环。在具体披露指标与目标方面,《气候准则》第二十六至四十六条明确要求企业系统披露温室气体范围一、二、三排放数据,标明计算方法和数据来源,同时要求设定阶段性碳中和目标,配套进展评估机制与激励约束措施。

此外,《气候准则》还引入了碳信用抵销、融资排放、内部碳定价等实践要求,推动气候信息披露从“数据上报”走向“价值链重塑”。这些规范性要求,可以帮助企业构建起一个可度量、可追踪、可验证的气候绩效体系,并为第三方鉴证、金融定价和转型融资提供了可靠的基础支撑。

其中,《气候准则》对 “融资排放” 提出相关披露要求。第三十五条 企业业务涉及资产管理、商业银行或者保险业务的,应当披露与其融资排放相关的信息。涉及融资排放总量、企业资产管理规模,风险敞口占比等。

考虑到气候准则在不同行业应用存在诸多差异,有关部门已着手开展了电力、钢铁、煤炭、石油、化肥、铝、氢、水泥、汽车等9个行业应用指南的制定工作,拟在气候准则出台后适时发布,为特定行业应用基本准则和气候准则提供指引。

相关豁免(2条):

  1. 本准则豁免企业披露涉及国家秘密、法律法规禁止披露或者具有商业敏感性的合同信息。

  2. 企业无法单独识别气候相关风险或者机遇的当期或者预期财务影响,或者估计这些财务影响所涉及的计量不确定性很可能导致产生的定量信息没有价值的,则无须提供有关当期或者预期财务影响的定量信息。企业不具备提供气候相关风险或者机遇定量信息的技能、能力或者资源的,则无须提供预期财务影响的定量信息。

但,则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未提供定量信息的原因;

(二)有关财务影响的定性信息,包括财务报表中可能受到或者已经受到该气候相关风险或者机遇影响的行项目、合计项目和总计项目;

(三)关于该气候相关风险或者机遇、其他气候相关风险或者机遇和其他因素的综合财务影响的定量信息(除非该定量信息没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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