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案件名称:永嘉县妇幼保健院定点医药机构重复收费等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违法行为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浙永医保罚决字〔2025〕第000004号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陈某某
执法部门:浙江省永嘉县医疗保障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4-2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当事人永嘉县妇幼保健院于2024年12月30日在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永嘉县上塘镇县前西路卫生大楼实施了定点医药机构重复收费等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柒仟壹佰玖拾贰元陆角壹分(¥227,192.61)。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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