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ance China IP Law Office
2025年4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向社会发布关于就《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并以附件形式公布《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对照表及其修改说明,征求社会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稿涉及的修改(以下简称“本次修改”)涉及主题主要包括专利初审与流程、新创性审查、人工智能相关专利申请审查、包含比特流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植物品种保护客体审查等内容。为方便从业者快速了解本次修改的核心内容,华进知识产权将修改内容按照主题分为专利初审与流程、专利客体及新创性审查、人工智能相关专利申请审查及比特流相关专利申请审查四个方面进行梳理和解读。
本文为系列内容的第一期,聚焦专利初审与流程。
1
发明人信息的填写与审核
《专利审查指南》
(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现行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
(征求意见稿)》
(修订格式)
第一部分第一章 4.1.2 发明人
……
发明人应当是个人,请求书中不得填写单位或者集体,以及人工智能名称,例如不得写成“××课题组”或者“人工智能××”等。……
第一部分第一章 4.1.2 发明人
……
发明人应当是个人,请求书中应当填写所有发明人身份信息,不得填写单位或者集体,以及人工智能名称,例如不得写成“××课题组”或者“人工智能××”等。……
第一部分第一章 4.1.6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
……
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使用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全称,并且要与加盖在申请文件中的专利代理机构公章上的名称一致,不得使用简称或者缩写。请求书中还应当填写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该专利代理机构的机构代码。
第一部分第一章 4.1.6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
……
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使用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全称,并且要与加盖在申请文件中的专利代理机构公章上的名称一致,不得使用简称或者缩写。请求书中还应当填写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该专利代理机构的机构代码。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确保其提交的专利请求书中的发明人身份信息、申请人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真实、有效。
……
当前专利申请实务中,请求书中仅要求填写第一发明人身份信息。本次修改明确“请求书中应当填写所有发明人身份信息”。需要注意的是,如该条修改草案后续被采纳,则在后续递交申请时,发明人为中国内地居民的,并非仅需要提供第一发明人的身份信息,而是需要提供所有发明人的身份信息。
此外,本次修改还明确专利代理机构应对其提交的专利请求书中的发明人身份信息、申请人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明确代理机构对于信息真实性及有效性的审核职责。
2
分案申请的优先权声明
《专利审查指南》
(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现行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
(征求意见稿)》
(修订格式)
第一部分第一章 6.2.1.2 要求优先权声明
……
要求多项优先权而在声明中未写明或者错写某个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内容,而申请人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该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要求该项优先权,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
6.2.2.2 要求优先权声明
……
要求多项优先权而在声明中未写明或者错写某个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内容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要求该项优先权,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第一部分第一章 6.2.1.2 要求优先权声明
……
要求多项优先权而在声明中未写明或者错写某个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内容,而申请人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该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要求该项优先权,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分案申请的原申请要求了优先权,但申请人提出分案申请时未在请求书中声明要求该优先权的,分案申请视为未要求该优先权,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
6.2.2.2 要求优先权声明
……
要求多项优先权而在声明中未写明或者错写某个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内容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要求该项优先权,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分案申请的原申请要求了优先权,但申请人提出分案申请时未在请求书中声明要求该优先权的,分案申请视为未要求该优先权,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本次修改明确“分案申请的原申请要求了优先权(外国优先权或本国优先权),但申请人提出分案申请时未在请求书中声明要求该优先权的,分案申请视为未要求该优先权,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申请人可以根据《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 6.2.6.1 节的规定请求恢复优先权。
3
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优先权证明文件
《专利审查指南》
(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现行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
(征求意见稿)》
(修订格式)
第三部分第一章 5.2.3.2 提供享有优先权的证明
……
对于(3)的情况,除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已经作出符合要求的享有优先权的声明以外,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当由转让人签字或者盖章。证明文件应当是原件,或者是经过公证的复印件。
……
第三部分第一章 5.2.3.2 提供享有优先权的证明
……
对于(3)的情况,除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已经作出符合要求的享有优先权的声明以外,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当由转让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证明文件应当是原件,或者是经过公证的复印件。
……
现行《专利审查指南》规定“证明文件应当由转让人签字或者盖章”,可能导致申请人对转让人是否为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有不同理解。本次修改,将本节中的“转让人”修改为“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以与《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 6.2.2.4 节和第三部分第一章第5.2.6 节的表述相一致。
4
涉及序列表的申请附加费计算规则
《专利审查指南》
(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现行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
(征求意见稿)》
(修订格式)
第三部分第一章 7.3 其他特殊费用
在国际申请国家阶段流程中除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二章第 1 节提到的几种费用以及本章第 7.1 节提到的宽限费外,还有以下几种特殊费用:
(1)译文改正费应当在提出改正译文错误请求的同时缴纳。
(2)单一性恢复费,应当在审查员发出的缴纳单一性恢复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有关单一性恢复费的详细说明参见本部分第二章第 5.5 节)。
(3)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单独部分超过 400 页的,该序列表按照400页计算。
第三部分第一章 7.3 其他特殊费用
在国际申请国家阶段流程中除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二章第 1 节提到的几种费用以及本章第 7.1 节提到的宽限费外,还有以下几种特殊费用:
(1)译文改正费应当在提出改正译文错误请求的同时缴纳。
(2)单一性恢复费,应当在审查员发出的缴纳单一性恢复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有关单一性恢复费的详细说明参见本部分第二章第 5.5 节)。
(3)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单独部分超过400页的,该序列表按照400页计算。
第五部分第二章 1.费用缴纳的期限
……
申请附加费是指申请文件的说明书(包括附图、序列表)页数超过30页或者权利要求超过10项时需要缴纳的费用,该项费用的数额以页数或者项数计算。
……
第五部分第二章 1.费用缴纳的期限
……
申请附加费是指申请文件的说明书(包括附图、序列表)页数超过30页或者权利要求超过10项时需要缴纳的费用,该项费用的数额以页数或者项数计算。对于符合规定格式提交的计算机可读形式序列表,不计算页数。
……
本次修改进一步明确涉及序列表的申请附加费计算规则,修改包括:一是在第五部分第二章第1节中规定“对于符合规定格式提交的计算机可读形式序列表,不计算页数”;二是删除了第三部分第一章第7.3节中关于超过400页序列表的收费计算规定。需要说明的是,对于通过纸件方式提交的普通国家申请,仍以纸件序列表的页数计算申请附加费。这一修改体现了衔接专利国际规则,便利了申请人和创新主体。
5
专利退款请求原则
《专利审查指南》
(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现行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
(征求意见稿)》
(修订格式)
第五部分第二章 4.2.1.1 当事人可以请求退款的情形
(1)多缴费用的情形:如当事人应当缴纳年费为600元,在规定的期限内实际缴纳费用为 650 元,可以对多缴的 50 元提出退款请求。
(2)重缴费用的情形:如提出一次著录项目变更请求应当缴纳著录事项变更费200 元,当事人缴纳 200 元后,再次缴纳了200 元,当事人可以对再次缴纳的 200 元提出退款请求。
(3)错缴费用的情形:如当事人缴费时写错费用种类、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的;或者因缴费不足、逾期缴费导致权利丧失的,或者权利丧失后缴纳专利费用的,当事人可以提出退款请求。
(4)当事人对于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主动申请撤回的,可以请求退还 50%的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
第五部分第二章 4.2.1.1 当事人可以请求退款的情形
(1)多缴费用的情形:如当事人应当缴纳年费为 600 元,在规定的期限内实际缴纳费用为 650 元,可以对多缴的 50 元提出退款请求。
(2)重缴费用的情形:如提出一次著录项目变更请求应当缴纳著录事项变更费200 元,当事人缴纳 200 元后,再次缴纳了200 元,当事人可以对再次缴纳的 200 元提出退款请求。
(3)错缴费用的情形:如当事人缴费时写错费用种类、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的;或者因缴费不足、逾期缴费导致权利丧失的,或者权利丧失后缴纳专利费用的,当事人可以提出退款请求。
(4)在专利局作出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前,专利申请已被视为撤回或者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已被批准,当事人可以对已缴纳的实质审查费提出退款请求。
(4)(5)当事人对于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主动申请撤回的,可以请求退还 50%的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
(6)当事人可以对在专利权终止或者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公告后缴纳的年费提出退款请求。
(7)恢复权利请求审批程序启动后,专利局作出不予恢复权利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对已缴纳的恢复权利请求费及相关费用提出退款请求。
4.2.1.2专利局主动退款的情形
下列情形一经核实,专利局应当主动退款。
(1)专利申请已被视为撤回或者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已被批准后,并且在专利局作出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前,已缴纳的实质审查费。
(2)在专利权终止或者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公告后缴纳的年费。
(3)恢复权利请求审批程序启动后,专利局作出不予恢复权利决定的,当事人已缴纳的恢复权利请求费及相关费用。
4.2.1.3不予退款的情形
......
4.2.1.2专利局主动退款的情形
下列情形一经核实,专利局应当主动退款。
(1)专利申请已被视为撤回或者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已被批准后,并且在专利局作出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前,已缴纳的实质审查费。
(2)在专利权终止或者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公告后缴纳的年费。
(3)恢复权利请求审批程序启动后,专利局作出不予恢复权利决定的,当事人已缴纳的恢复权利请求费及相关费用。
4.2.1.32不予退款的情形
......
为保证退款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维护当事人利益,专利局将根据当事人退款请求中填写的最新信息(银行账户或者地址)进行退款,故将第五部分第二章第 4.2.1.2 节“专利局主动退款的情形”整体调整至第 4.2.1.1 节“当事人可以请求退款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如采纳此条“修改草案”的内容,后续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不再有主动退款的情形,须根据当事人的退款请求进行退款。
6
“多轨制”审查模式
《专利审查指南》
(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现行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
(征求意见稿)》
(修订格式)
第五部分第七章 8.审查的顺序
8.1 一般原则
对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一般应当按照申请提交的先后顺序启动初步审查;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在符合启动实质审查程序的其他条件前提下,一般应当按照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并缴纳实质审查费的先后顺序启动实质审查;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需要,对于技术内容、申请人或发明人相互关联的专利申请,可以合并审查。
第五部分第七章 8.审查的顺序
8.1 一般原则
对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一般应当按照申请提交的先后顺序启动初步审查;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在符合启动实质审查程序的其他条件前提下,一般应当按照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并缴纳实质审查费的先后顺序启动实质审查;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申请人请求,可以对专利申请按需审查,包括优先审查、快速审查或者延迟审查。
如果需要,对于技术内容、申请人或发明人相互关联的专利申请,可以合并审查。
8.2优先审查
……
8.3延迟审查
……
8.4专利局自行启动
……
8.2优先审查
……
8.3快速审查
对于经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或快速维权中心预审合格后提交的专利申请,符合快速审查相关规定的,可以快速审查。
8.34延迟审查
……
8.45 专利局自行启动
……
本次修改在第 8.1 节“一般原则”中,增加“依申请人请求,可以对专利申请按需审查,包括优先审查、快速审查或者延迟审查”的表述,体现了利用快慢结合的“多轨制”审查模式,充分满足产业及申请人实际需求的按需审查理念。
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及快速维权中心在快速审查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次修改增加了第 8.3 节“快速审查”的相关内容,明确了经其预审合格的专利申请的快速审查流程及条件。
7
专利公告相关术语调整
《专利审查指南》
(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现行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
(征求意见稿)》
(修订格式)
第五部分第八章 1.3.2.6 专利权期限的补偿
专利权期限补偿公布的项目包括:主分类号、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原专利权期限届满日、现专利权期限届满日。
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公布的项目包括:主分类号、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药品名称及经批准的适应症、原专利权期限届满日、现专利权期限届满日。
第五部分第八章 1.3.2.6 专利权期限的补偿
专利权期限补偿公布的项目包括:主分类号、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原专利权期限届满终止日、现专利权期限届满终止日。
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公布的项目包括:主分类号、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药品名称及经批准的适应症、原专利权期限届满终止日、现专利权期限届满终止日。
第五部分第八章 1.3.2.7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生效、变更及注销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生效公布的项目包括:主分类号、专利号、备案号、让与人、受让人、发明名称、申请日、发明公布日、授权公告日、许可种类(独占、排他、普通)、备案日。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变更公布的项目包括:主分类号、专利号、备案号、变更日、变更项(许可种类、让与人、受让人)及变更前后内容。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注销公布的项目包括:主分类号、专利号、备案号、让与人、受让人、许可合同备案解除日。
第五部分第八章 1.3.2.7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生效、变更及注销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生效公布的项目包括:主分类号、专利号、备案号、让与人许可人、受让人被许可人、发明名称、申请日、发明公布日、授权公告日、许可种类(独占、排他、普通)、备案日。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变更公布的项目包括:主分类号、专利号、备案号、变更日、变更项(许可种类、让与人许可人、受让人被许可人)及变更前后内容。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注销公布的项目包括:主分类号、专利号、备案号、让与人许可人、受让人被许可人、许可合同备案解除日。
本次修改将第五部分第八章第 1.3.2.6 节“专利权期限的补偿”中的“专利权期限届满日”修改为“专利权期满终止日”,以与未经专利权期限的补偿专利的专利权期限届满日相区分。
将第五部分第八章第 1.3.2.7 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生效、变更及注销”中的“让与人”修改为“许可人”,“受让人”修改为“被许可人”,使专有名词的表述与相关法律及规范性文件保持一致。
8
国际申请或分案申请专利证书信息
《专利审查指南》
(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现行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
(征求意见稿)》
(修订格式)
第五部分第九章 1.2.1 专利证书的构成
……
著录事项包括:专利证书号(顺序号)、发明创造名称、专利号(即申请号)、专利申请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姓名、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第一专利权人地址、该专利申请日时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姓名和该专利申请日时的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等。当一件专利的著录事项过长,在一页上记载有困难的,可以增加附页。
第五部分第九章 1.2.1 专利证书的构成
……
著录事项包括:专利证书号(顺序号)、发明创造名称、专利号(即申请号)、专利申请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姓名、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第一专利权人地址、该专利申请日时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姓名和该专利申请日时的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等。当一件专利的著录事项过长,在一页上记载有困难的,可以增加附页。
对于国际申请或者分案申请,专利证书记载的专利申请日时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是指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或者分案申请递交日时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次修改,在第五部分第九章第 1.2.1 节“专利证书的构成”中增加对国际申请或者分案申请“专利证书记载的专利申请日时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的规定,明确:国际申请,专利证书记载的专利申请日时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是指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分案申请,专利证书记载的专利申请日时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是指分案申请递交日时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9
专利授权过程中的合理延迟
《专利审查指南》
(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现行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
(征求意见稿)》
(修订格式)
第五部分第九章 2.2.1 授权过程中的合理延迟
以下情形引起的延迟属于授权过程中的合理延迟: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复审程序、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中止程序、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保全措施、其他合理情形如行政诉讼程序等。
第五部分第九章 2.2.1 授权过程中的合理延迟
以下情形引起的延迟属于授权过程中的合理延迟: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修改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基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新理由或提交的新证据撤销驳回决定的复审程序、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中止程序、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保全措施、其他合理情形如行政诉讼程序等。
本次修改,明确复审程序中虽未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基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新理由或提交的新证据撤销驳回决定的情形,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合理延迟。其中新理由或新证据是指这些理由或证据申请人在实审程序中没有提供,即该理由在驳回决定作出前未主张过,该证据在驳回决定作出前未提交过。基于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陈述的新理由或提交的新证据,做出了撤销驳回的复审决定。但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主张审查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撤驳,且合议组也仅基于违反法定程序撤销驳回的,不纳入新理由的范围。
本次《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初审与流程部分的修订,旨在优化审查流程、强化信息真实性、衔接国际规则并提升审查灵活性。通过明确“所有发明人身份信息”填报要求、分案申请优先权声明的严格规范、序列表费用计算规则的细化,以及“多轨制”审查模式的引入,草案进一步规范了专利申请程序,同时兼顾了不同创新主体的实际需求。此外,术语调整、退款规则优化及专利证书信息明确等修改,也提升了审查透明度和操作性,为申请人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引。
在下一期系列推文中,我们将聚焦本次修改的另一核心主题——专利客体及新创性审查。敬请持续关注!
撰稿人:刘鑫
审核人:朱春子、卢焱、钦静
统稿人:栗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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