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清江质量奖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质量强州战略,树立质量标杆,奖励在质量管理和质量提升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或组织,激励引导广大企业、组织建立和实施先进管理模式,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恩施州清江质量奖(以下简称清江质量奖)是州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本州具有法人资格,实施科学质量管理,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包括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

第三条  清江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坚持从严掌握、宁缺勿滥,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为前提,按照专家评议、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进行,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适当考虑行业特点、企业规模以及国家对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扶持等政策。

第四条  清江质量奖每5年一届,每2年评审一次。每次评审清江质量奖不超过2家,清江质量奖提名奖不超过4家。

第五条 清江质量奖及提名奖一般每5年经州委、州人民政府向省委、省人民政府报批同意后进行表彰,颁发清江质量奖及提名奖奖牌、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为确保清江质量奖评审过程及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每次评审由州人民政府授权州质量强州工作委员会设立清江质量奖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委会)和清江质量奖专家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负责。评审日常工作由恩施州质量强州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州质强办)负责。

第七条  专家评委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组成。专家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州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州质强办主任担任;其他成员由州质强办提出初步名单,报专家评委会主任委员审定。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每组至少3人(含)以上;评审员由州质强办从长江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报专家评委会审核确定。

第八条  专家评委会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监督清江质量奖评审活动,决定清江质量奖评审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恩施州清江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清江质量奖评审结果,审议表决清江质量奖及提名奖候选企业或组织,提请州人民政府审批清江质量奖及提名奖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九条  州质强办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恩施州清江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申报企业行业分类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及答辩评价评分细则等;

(二)组建评审组,组织考核、监管评审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三)负责受理清江质量奖的申报、资格审查、组织评审、宣传推广,以及重大事项审查、请示报告;

(四)向专家评委会报告清江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

(五)对评审活动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监督,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查处弄虚作假、暗箱操作、涉嫌违纪违规问题。

第十条 评审组职责:

(一)负责清江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资料评审、答辩评价、现场评审;

(二)依据《恩施州清江质量奖评审标准》对申报企业或组织进行客观公正评价打分;

(三)对评审结果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州直有关主管部门及各县市政府分别负责本系统和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或组织的发动、培育和申报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专家评委会成员。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清江质量奖,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州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或公益活动3年以上;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建立卓越绩效等先进管理模式推进机构,有一定数量的自评人员,有效运行先进管理模式1年以上;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的企业或组织,近3年未发生亏损,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管理水平居本州同行业领先地位;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本州同行业前列;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作为清江质量奖的参评对象: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安全、质量等政策的;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三)近3年内有重大质量、安全、环境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或重大有效投诉的;

(四)近3年内国家、省、州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的;

(五)近3年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及方法

第十四条  清江质量奖的评审标准应当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借鉴和吸收国际国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参照《湖北省长江质量奖评定标准》,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恩施州清江质量奖评审标准》。

第十五条  为保证清江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体现不同行业的差异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按农业、制造业、工程建筑业、服务业等类别分别进行评审,以体现清江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六条  清江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企业或组织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答辩评价、现场评审和专家评委会审议。

第十七条  清江质量奖总分为1100分(含答辩评价总分100分,现场评审总分1000分)。纳入清江质量奖及提名奖候选名单的企业或组织的得分不得低于520分,其中答辩评价得分不得低于70分。若当年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得分均低于520分(不含),该奖项空缺。

第十八条  《恩施州清江质量奖评审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九条  清江质量奖评审前,由州质强办在官方网站等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

第二十条  企业或组织自愿申报清江质量奖,在规定时限内将申报资料报送州质强办。州质强办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资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专家评委会。专家评委会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一条  评审组对通过专家评委会审核确认的企业或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进入管理者答辩评价环节的企业或组织名单,报专家评委会审核确认。

第二十二条  评审组对通过资料评审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管理者答辩评价。

第二十三条  评审组对通过管理者答辩评价后确定的企业或组织,按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州质强办根据管理者答辩评价和现场评审报告,按总分排序,提出清江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入围候选名单,提交专家评委会审议表决,最终确定清江质量奖及提名奖候选名单。

第二十五条 候选获奖名单经征求州质量强州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意见后,由州质强办在官方网站等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第二十六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专家评委会复审认定异议不成立的,由州质强办将每2年评审的清江质量奖及提名奖候选名单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章 补助及经费

第二十七条  清江质量奖的补助资金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州级财政专项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十八条  对每2年评审的清江质量奖及提名奖的候选企业或组织,经州人民政府审批后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万元质量提升补助资金。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质量及管理方式改进提升、质量项目建设、推广先进管理经验、人员素质提升、质量公益活动、品牌宣传推介,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  鼓励本州企业或组织争创中国质量奖和长江质量奖,对新获得长江质量奖及提名奖、中国质量奖及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由州质强办报州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质量提升补助资金。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清江质量奖荣誉的企业或组织,由州质强办提请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清江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补助资金,并取消其5年内申报清江质量奖的资格。对获奖后5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责任等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州质强办提请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清江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补助资金。

第三十一条  专家评委会、州质强办工作人员及评审组评审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活动,做到公正廉洁,自觉接受社会各方监督,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对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及其责任人,依法依纪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当坚持应用先进的管理模式,不断创新并持续提升绩效水平。企业或组织获奖后5年内,需如实将经营绩效情况及改进数据于每年底报送州质强办。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当履行向社会公开并推广先进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秘密除外),促进全州质量管理整体水平不断提升。

第三十三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度。获奖企业或组织再次申报清江质量奖,应于本届期满以后,再次获得同级别奖项的,授予奖牌和证书,不给予补助资金,不占再次申报届次的授奖名额。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州质强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州清江质量奖管理规定〉的通知》(恩施州政规 〔201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