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乐山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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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广大驾驶人的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意识,充分认清醉酒驾驶机动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后果,进一步震慑酒醉驾等易肇事肇祸交通违法犯罪,全力守护人民群众交通安全,现将乐山市犍为县近期四起 驾驶人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事故 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请广大驾驶人以案为戒,严守交规法规,严防交通事故,坚决杜绝酒后驾驶

 乐山张某某、余某某......被判处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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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张某某、余某某......被判处实刑!

案例一

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事故

2022年1月20日,余某某醉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川LT***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犍为县罗城镇中心街由西往东逆向行驶。00时23分,当该车行驶至犍为县罗城镇中心街路段时,违反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与对向驶来由杨某某驾驶的川LV***2号小型轿车在道路左侧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鉴定,余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224.5mg/100mL。

该起交通事故中,余某某醉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违反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与对向来车相撞,其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杨某某无责任。

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

认定被告人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例二

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事故

2024年5月1日,蔡某某醉酒后驾驶川LG***0号小型轿车,沿犍为县鹭岛方向往翡翠城方向行驶。00时22分,当该车行驶至犍为县玉津镇滨江路彩虹桥西端桥头路段时,与道路中间隔离护栏相撞,相撞后又与右侧驶来正在左转弯由彭某驾驶的川LE***9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及护栏受损的此次交通事故。

经鉴定,蔡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 201.6mg/100mL。

该起交通事故中,蔡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与道路中间隔离护栏相撞,相撞后又与对向车道内的机动车相撞,其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彭某无责任。

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

认定被告人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例三

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事故

2024年10月3日,张某某驾驶川GD***6号小型轿车,沿犍为县玉津镇往清溪镇方向行驶。18时34分,当该车行驶至犍为县清溪高中外T型交叉路口处时,遇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未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从道路左侧驶来,两车在慢车道内相撞,造成杨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此次交通事故。

经鉴定,杨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97.6mg/100m1。

该起交通事故中,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其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张某某无责任。

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

认定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例四

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事故

2024年11月1日,张某驾驶川L6***7号小型轿车,沿犍为县玉津镇绕城路由北往南行驶。20时00分,当该车行驶至犍为县绕城路外路段时,越过道路中心虚线驶往道路左侧,与对向驶来由王某驾驶的川G6***0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此次交通事故。

经鉴定,张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261.6mg/100m1。

该起交通事故中,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越过道路中心线驶往道路左侧,与对向来车相撞,其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王某无责任。

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

认定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