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贾汪区网络文化协会会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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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全管理中

凡是动用明火

或者可能产生火种的检修作业

都属于动火作业

作业现场熔融的金属火花

会到处飞溅

一旦操作不慎

极易引发火灾或者爆炸事故

因此无论是企业单位还是个人

在进行动火作业时

容不得丝毫松懈

在注意用火用电安全的同时

更要谨防违规动火作业行为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动火作业请牢记“八必须”

案例1.

2025年3月,徐州市鼓楼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钢结构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两名焊工李某、侯某某等2人正在东侧焊接车间进行电焊作业,经查,李某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侯某某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未按期复审已失效。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该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徐州市鼓楼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并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2025年3月,徐州市贾汪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安全生产问题隐患移交清单,对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检查,发现该企业激光切割工詹某某正在进行激光焊接作业,经查,詹某某未取得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该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徐州市贾汪区应急管理局责令该企业立即将詹某某调离激光焊接岗位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并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该企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2的行政处罚。

案例3.

2025年2月,邳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金属工具制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员工张某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经查,张某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焊接作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该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邳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并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依法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1.2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工作接触的危险因素较多、危险性较大,在实际工作中,因无证上岗引起的各类事故时有发生,且一旦发生事故,不仅对作业人员本人,而且会对他人和周围设施造成伤害。因此,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审查,强化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坚决杜绝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消除安全隐患。尤其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具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等风险,易造成操作者及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损失,务必加强重视。

无证上岗、违规电焊、违规气焊

动火作业“八必须”

一、必须进行动火的分析,预先评估并实时监测现场情况;

二、必须清理周边可燃物和易燃易爆物质,动火作业区域与其他区域必须进行有效防火分隔;

三、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保障消防用水;

四、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五、在现场设置警戒线或者安全标识;

六、必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七、必须避免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的作业产生交叉;

八、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全过程监护。

提醒: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第四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部第10号令)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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