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经营风险类犯罪主要是指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业务操作过程中,违反金融法规和监管要求,给金融机构、客户以及金融市场带来重大风险和损失的犯罪行为。
这类犯罪涉及众多罪名,它们或直接破坏金融机构的正常运作,或间接损害金融秩序与公众利益,下面将对这些罪名进行深入剖析。
01.违法发放贷款罪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造成重大损失。如银行信贷员为获取私利,违规向不符合贷款条件企业放贷,导致银行资金无法收回。
0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以许诺还本付息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一些 P2P 平台虚构项目,高息吸引公众投资,最终资金链断裂,投资者血本无归。
03.合同诈骗罪
在金融业务中,通过签订、履行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例如骗贷者伪造企业经营数据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骗取贷款后挥霍或挪作他用。
0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金融从业人员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客户个人信息。一些保险公司员工将客户信息出售给贷款中介,导致客户频繁接到骚扰电话,甚至陷入诈骗陷阱。
05.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如某些不法分子打着 “高收益、低风险” 旗号,编造虚假项目进行集资,实则卷款潜逃。
06.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等金融票证。例如银行员工违规为企业开具保函,使银行面临巨额赔付风险。
07.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记入法定账目,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部分银行柜员将客户存款不入账,私自用于民间借贷。
08.高利转贷罪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如企业从银行低息贷款后,转贷给其他企业赚取高额利息差价。
09.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保证,造成重大损失。银行工作人员未严格审查票据真实性,对伪造票据予以承兑,导致银行遭受损失。
10.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其他委托、信托财产。如基金公司擅自挪用客户委托管理的资金进行高风险投资。
11.洗钱罪
掩饰、隐瞒毒品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不法分子将贩毒所得通过金融机构进行清洗,使其合法化。
12.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企业负责人在签订金融衍生品合同时,未充分评估风险,盲目决策,导致企业巨额亏损。
13.非法经营罪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如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外汇买卖业务。
1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一些企业通过虚开发票骗取国家税收优惠,破坏税收征管秩序。
15.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等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获取该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黑客非法获取金融机构客户信息数据库数据,用于非法目的。
16.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等操作,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等操作,后果严重。如恶意软件攻击金融机构服务器,导致系统瘫痪,业务中断。
17.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制作并出售能绕过金融机构安全防护系统的软件工具。
18.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企业为逃避监管或掩盖财务问题,故意销毁财务资料。
19.侵犯商业秘密罪
以盗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或者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商业秘密。金融机构员工泄露客户商业秘密给竞争对手,损害客户利益。
20.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承担资产评估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误导投资者决策。
21.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证券交易所等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基金经理利用未公开的持仓信息为自己或亲友谋利。
22.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未交付货币等,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企业设立时股东虚假出资,影响企业正常运营和债权人利益。
23.虚报注册资本罪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为获取银行贷款,虚报公司注册资本,夸大企业实力。
2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国有公司、企业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国有企业高管利用职务之便,开办与任职企业业务相同的公司,抢夺市场资源。
25.妨害清算罪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其他人利益。企业在清算过程中,故意隐瞒资产,逃避债务清偿。
26.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在招股说明书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企业为上市,在招股书中虚构业绩,误导投资者。
27.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一些企业私自向社会公众发售股票,筹集资金。
28.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法分子私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非法开展金融业务。
29.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单独或合谋,集中资金优势等连续买卖,或者与他人串通相互买卖,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不法分子通过操纵股价,获取巨额利益。
30.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他人利益。上市公司隐瞒重大亏损信息,误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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