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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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实践中,经常会有原告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但其主张的借贷关系不成立,双方实际属于另一种法律关系的情形。

这种情况下,法院直接变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判决还款的,合法吗?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朱某某诉曾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明确: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若原告主张的借贷关系不成立,二审法院不能直接以其他法律关系进行判决,否则会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侵害对方程序利益。

法院认为,

双方对于曾某某收到朱某某转款100万元的事实均无异议,朱某某主张出借100万元借款给曾某某但未完成其举证责任,一、二审据此对其主张的民间借贷关系不予认定正确。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二审在查明案涉借款合同关系不能成立的基础上,能否直接判令返还100万元款项。

案由的意义在于界定案件指向的法律关系,也决定了案件的审查范围。

本案应在朱某某主张的民间借贷关系的范围内审查,二审法院在查明借贷关系不成立的基础上,超出了朱某某的诉讼请求及一审的审查范围,侵害了曾某某的程序利益,程序不当。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条及《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3条,法院审理范围应严格限定在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内。若法院发现其他法律关系,应向原告释明是否变更诉讼请求,而非直接作出实体裁判。

因此,二审法院的判决程序不当,应予撤销,维持一审判决。

周军律师提醒,在民事诉讼中,法院的审理范围应严格限定在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内。法院不能在否定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后,直接以其他法律关系判决,否则将侵害当事人的程序利益。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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