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如僧律师,税务诉讼律师,原则上只办涉税案件。

有个开物流公司的朋友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定了单位犯罪,检察官在量刑协商时,提出既要对他的公司判处罚金,也要对他个人判处罚金,我一听,不对劲啊。

一、正面规定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这从正面说明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定了单位犯罪的:

1.单位罚金+直接责任人员自由刑;

2.直接责任人员仅承担自由刑的刑事责任,不需要承担财产刑的刑事责任。

二、反面规定

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大家注意到了没有:

1.这里没有说到第二百零五条,即没有说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这里仅说到涉嫌逃税罪(第二百零一条)、逃避追缴欠税罪(第二百零二条)、骗取出口退税罪(第二百零四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二百零八条)。

这说明什么问题啊?

这说明涉嫌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定了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除了需要承担自由刑的刑事责任之外,还要承担财产刑的刑事责任,即缴纳罚金。

三、第二百一十一条怎么理解

第二百一十一条使用的措辞是“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此处的“各该条的规定”,规定了罚金。

譬如,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什么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里没有说到第二百零五条呢?

难道是立法者粗心大意了?

第二百一十一条是与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相呼应,相配套的,在同一个问题上,可以粗心大意一次,可以理解;但粗心大意两次,就匪夷所思了。所以绝对不是粗心大意,而是有意为之。

需要说明的是,第二百一十一条同样没有说到第二百零条之一、第二百零七条,这说明虚开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也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样,如果定了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不需要缴纳罚金。

四、一审判处罚金,被二审纠正的案例

譬如(2020)京02刑抗8号刑事判决书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单位犯罪,原审被告人侯某某系北京A电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应对侯某某并处罚金。原审判决对侯某某并处罚金,属于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

譬如案号:(2018)川0181刑再2号刑事判决书中,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单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仅对单位判处罚金,未规定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判处罚金。故一审判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某某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属适用法律错误。法院支持了检察院的抗诉请求,撤销了黄某某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