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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股东认缴出资额比较大,面对出资期限快到了的情形,短期内有没有实际能力缴足出资,这时候往往会采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方式来保证快速出资到位。资本公积金转增公司注册资本本是一种合法的操作,但这种账面数字的腾挪到底能否算作股东的实缴出资、免除股东的出资义务呢?

经典案例

A公司设立于2015年2月17日,注册资金为1,250万元,出资方实为货币出资。经过股权转让,2017年12月20日,B公司取得A公司100%的股权,并作为唯一股东,将出资方式变更为货币资金和资本公积金转增。12月31日,A公司2017年资产负债表显示,资本公积由年初“1,950万元”减少为“12,407,790元”;实收资本由年初“4,741,000元”增加至“1,250万元”。

2018年12月12日,A公司因债权人申请进入破产清算程序,A公司破产管理人发现公司实缴资本不足,遂起诉股东B公司缴纳全部认缴出资。B公司则认为,资本公积金的来源是股东的投资溢价款,而且是采用货币资金的方式投入的,并已转增为公司注册资本,其作为股东已经足额出资。

法院认为,资本公积金转增公司资本,只是公司内部资本结构的调整,并没有实际的资金在股东和公司之间流动。故B公司企图通过资本公积金转为未缴纳的实收资本,并不能达到充实A公司注册资本的目的,不能被视为实缴的出资。遂判决B公司向A公司补缴相应出资。

风险提示

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虽能快速提升账面资本规模,但这一操作本质上是公司内部资本的结构调整,并不涉及股东向公司实际注入资金。故股东不能以此方式免除自己的出资义务,否则可能面临需补缴全部认缴款项的后果,直接影响企业信用和股东个人财产安全。

公司治理建议

股东应如何避免出资不实,导致提前缴纳出资的风险呢?我们建议:

1、认缴出资需量力而行

随着新公司法出台,股东认缴注册资本均需在五年内实缴完毕。故股东在认缴注册资本时,应结合自身实际出资能力与企业真实经营需求,合理确定认缴数额与出资期限,切勿为追求表面资本规模而利用认缴制随意拖延或虚增出资。公司资本显著不足不仅会影响企业持续经营能力,更可能在面临破产清算时触发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导致债权人直接追索未缴出资,最终由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以货币出资和以非货币出资流程不同

股东需严格遵循法定流程确保出资合规。以货币出资的,须将资金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并注明款项用途为“注册资本”;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合理作价,且在完成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后,及时将相关财产实际交付公司使用。

3、足额缴纳出资

股东须以真实财产履行出资义务,严禁通过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转增等未实际注入资产的方式冲抵出资。股东应明确区分资本结构调整与实际出资义务的界限,如需增资扩股,可依法定程序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但绝不能将其作为规避出资责任的手段,确保公司资本与经营规模相匹配,否则可能会被法院因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判决股东需对出资不实承担补缴责任。更多关于股东出资的问题,可参考我们之前发布的《》(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公司法研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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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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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慧

股权高级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盈科管理委员会 委员

盈科业务指导委员会副主任

上市公司商学院《法律风险》主讲导师

工信部中小企业志愿服务专家律师

上海律协海事海商专业委员会 委员

中级并购交易师、碳排放交易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

业务领域:公司设立与投资、公司劳动人事合规体系建设、股权激励、股权架构设计、并购与重组、破产清算、商事诉讼等法律事务。

李慧律师,专注于企业法律顾问服务,长期致力于公司法与合规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结构、内部运营和HR管理事务。

担任多家教育培训业、口腔医疗业、物流业、制造业、传媒业、租赁服务业、住宿餐饮业、软件与信息技术业、珠宝首饰业……等行业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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