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传“曾犯强奸罪的教师被曝出狱后在柳州开设教培机构”。

5月15日,广西柳州鱼峰区教育局通报,

平台核查,没有发现注册法人为“李某星”,注册名为“A梦教育”的培训机构;

该局联合区司法局、公安局、街道社区实地入户核实,未发现相关办学场所;

当事人李某星声称只是口头表示过想开设教培机构,并未实际开办。

我认为,“口头表示过想开设教培机构”也是不可取的。

国家相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此类涉罪者从事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也就是说,李某星不但不能开办教培机构,而且不能从事教培工作,

不能从事任何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为什么说“口头表示”也不行呢?

因为这会引起社区的不安和社会的质疑。

李某星为什么还会“口头表示过想开设教培机构”呢?

要么是李某星明知故“犯”,

要么是“谁执法谁普法”以及相关警示,没有对李某星做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