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权利承受人能否不经变更追加当事人程序而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作者:李舒 唐青林黄绍宏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阅读提示:权利承受人(如债权受让人、继承人等)能否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抑或必须经过变更追加当事人程序,长期以来存在困扰实务界。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虽对执行当事人变更追加设有专门条款,但条文表述的概括性导致实务中对权利承受人的申请资格形成分歧:一方主张遵循“程序法定原则”,要求必须先行变更当事人;另一方则认为,权利承受人基于实体法上的当然承继地位,可直接申请执行以规避程序空转。这一争议不仅影响执行效率,更可能因各地法院尺度不一而损害当事人权益。实务中,权利承受人能否不经变更追加当事人程序而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本文通过一则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的案例对该问题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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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在执行立案之前,第三人已经合法取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第三人可通过提交债权转让的证明直接向人⺠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无需通过法院变更执行主体裁定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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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一、某昊公司与某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天津滨海法院于2022年12月28日作出(2021)津0116⺠初27790号⺠事判决,判令:被告某关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某昊公司工程款5638541.3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5638541.39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一审案件受理费51270元和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某关公司负担。该判决送达后,某关公司不服向天津三中院提起上诉,天津三中院审理该案件后作出(2023)津03⺠终2221号⺠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某昊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将上述判决所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某农公司,并通知了某关公司。
三、某农公司于2023年8月1日向滨海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滨海法院于2023年8月3日作出(2023)津0116执22696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或划扣某关公司银行存款6277007.50元。
四、某关公司不服,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本案的执行依据系判令某关公司向某昊公司履行义务,如因债权转让变更申请执行人,应当适用执行异议程序审查债权转让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五、滨海法院于2023年10月11日作出(2023)津0116执异1351号执行裁定,裁定撤销(2023)津0116执22696号之一执行裁定。
六、某农公司不服,向天津三中院申请复议,天津三中院于2023年11月21日作出(2023)津03执复199号执行裁定,裁定撤销(2023)津0116执异1351号执行裁定,驳回某关公司的异议请求。
七、某关公司不服,向天津高院申诉,天津高院于2023年12月20日作出(2023)津执监90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某关公司的申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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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权利承受人能否不经变更追加当事人程序而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审理法院认为:
1. 若债权转让发生在执行立案之前,权利承受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在本案中,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某昊公司与某农公司在执行立案之前已经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债权转让给某农公司,并将印有两公司公章的《债权转让通知书》邮寄到了某关公司住所地,也就是说某农公司在执行程序开始之前已经合法取得了债权,成为该笔债权的权利承受人,某昊公司并未作为申请执行人参加执行程序,而是权利承受人某农公司依据《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规定直接申请执行,提交了权利承受的证明文件,因此,滨海法院立案受理了某农公司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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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经验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李舒律师、唐青林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1.根据《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可以得知,权利承受人在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且符合其他执行立案条件以后,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权利承受人指的应当是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合法承受权利的,权利承受人可直接申请执行,无需作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
2.根据《最高人⺠法院关于⺠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转让债权的,权利承受人应当通过执行异议的审查,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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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
16.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5)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18. 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人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21号
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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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关于本案争议事项的“本院认为”部分的详细论述与分析。
一、若债权转让发生在执行立案之前,权利承受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可以得知,权利承受人在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且符合其他执行立案条件以后,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权利承受人指的应当是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合法承受权利的,权利承受人可直接申请执行,无需作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在本案中,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某昊公司与某农公司在执行立案之前已经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债权转让给某农公司,并将印有两公司公章的《债权转让通知书》邮寄到了某关公司住所地,也就是说某农公司在执行程序开始之前已经合法取得了债权,成为该笔债权的权利承受人,某昊公司并未作为申请执行人参加执行程序,而是权利承受人某农公司依据《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规定直接申请执行,提交了权利承受的证明文件,因此,滨海法院立案受理了某农公司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滨海法院立(2023)津0116执22696号案件,并在执行过程中以某农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作出(2023)津0116执22696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冻结某关公司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应当认定某农公司已通过立案阶段解决主体变更问题,不应再认定某农公司未经变更主体裁定属于程序错误。某关公司以债权转让变更申请执行人,法院应当审查债权转让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为由提出异议,《最高人⺠法院关于⺠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系针对原申请执行人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变更新的权利人为申请执行人的情形,与本案情形不符,因此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法院关于⺠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若债权转让发生在执行立案之后,权利承受人经过变更主体裁定才可成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法院关于⺠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转让债权的,权利承受人应当通过执行异议的审查,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本案中,滨海法院(2023)津0116执异1351号执行裁定关于撤销(2023)津0116执22696号之一执行裁定的理由正是依据《最高人⺠法院关于⺠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的规定,认为权利承受人应当取得变更主体裁定才能成为申请执行人,但是本案关键在于,某昊公司与某农公司在执行程序开始之前就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不符合《最高人⺠法院关于⺠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在执行过程中”,同时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之情形,因为该笔债权转让时没有进入执行程序,不存在申请执行人,因此也不适用《最高人⺠法院关于⺠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因此对于此类案件,应当以权利承受人承受权利的时间节点为界限,而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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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7-5-203-034
天津市某关饮料有限公司与某农(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案【天津市高级人⺠法院(2023)津执监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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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生效法律文书是指通过审判或者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等法律文书,而非当事双方自行订立的协议书,配偶不能直接依据离婚协议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
案例1:吴某珍、陈某琪等民事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1执复161号】
广州中院认为:当事人申请变更、追加申请执行人必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法定条件,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否则应通过其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对于本案,首先,黄埔法院对该执行案第一次变更申请执行人时以(2018)粤0112执异177号案予以受理,并于2018年9月27日裁定变更吴某珍和陈某琪为(2017)粤0112执恢92号案的申请执行人,该变更裁定已生效。当时复议申请人吴某珍与被申请人陈某琪双方订立的离婚协议已经存在,复议申请人吴某珍对约定的内容明确知晓,但复议申请人对黄埔法院将陈某琪变更为该执行案申请执行人并未提出异议。复议申请人现再以该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要求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并且否认陈某琪作为该执行案申请执行人的身份,其实质是对已经生效的上述变更裁定不服,依法应通过其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司法解释规定的生效法律文书是指通过审判或者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等法律文书,而非当事双方自行订立的协议书,故复议申请人与陈某琪订立的离婚协议并不属于法律文书的范畴。虽然离婚协议对订立的双方具有约束力,但由于目前陈某琪对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与复议申请人存在不同的理解,即双方对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存在争议,依法应通过其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不属于变更、追加程序审查的范畴。故复议申请人依据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变更其为该执行案申请执行人,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黄埔法院依法驳回复议申请人的变更申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裁判规则二:离婚协议分割未决债权,虽然离婚时涉案债权不属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但在涉案债权纠纷的生效判决作出后,该债权就成为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配偶可依据离婚协议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
案例2:赵某与薄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裁定书【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黑04执复3号】
鹤岗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离婚协议分割未决债权,债权纠纷所涉判决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后,原配偶是否可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祝磊与赵某的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涉案簿某债权伍万元归女方所有,虽然离婚时涉案债权不属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但在涉案债权纠纷的生效判决作出后,该债权就成为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赵某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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