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贾汪区网络文化协会会长单位
◆资料来源:贾汪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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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诉讼诚信是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法律从来不是儿戏,藐视法律权威,挑战法律底线,“耍聪明”“玩把戏”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非但难以达到胜诉的目的,还有可能因为妨害诉讼“收获”司法惩戒“罚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牟取车辆维修费
“他”竟在发票上动起了“歪主意”
伪造虚假的维修证明
最后“偷鸡不成蚀把米”
因伪造证据、扰乱司法秩序受到处罚!
5月16日,贾汪法院对一当庭作虚假陈述、妨碍案件审理的当事人采取罚款20000元的惩戒措施!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22日,张某驾驶小型客车与王某驾驶的无号牌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向贾汪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赔偿车辆维修费7940元、车辆贬值费用20000元、交通费1291.4元、误工费1600元,共计30831.4元。
庭审中,张某提交了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轿车维修中心出具的7940元维修费发票及收款收据等证据,王某经质证认为张某提交的维修费发票及清单系虚假的,不可能产生这么高的维修费用。经审判人员询问,张某就车辆维修、费用支付、发票开具等事实作了不合常理的说明。审判人员告知提供虚假证据及虚假陈述的后果,张某作出了保证如实陈述的承诺。
休庭后,审判人员依法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轿车维修中心调查取证,该维修中心负责人刘某陈述,其认识张某,是张某到维修中心找到刘某,并告知是报账用途让刘某出具维修费发票及维修清单(收款收据),张某的车辆并未在该处实际维修,张某没有支付维修费用也不欠维修费用。
法院处罚
经依法查明,张某提交该维修费发票及收款收据(维修清单)系虚假证据,张某庭审中关于车辆维修等陈述亦是虚假陈述,其行为已构成扰乱和妨碍民事诉讼秩序,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对张某进行训诫并作出罚款20000元决定。
同时,为加强监督,提升庭审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贾汪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审理。代表们紧跟法官节奏,“沉浸式”全流程参与,对法官的专业水平给予高度肯定。
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是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基本原则。证据是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并作出裁判的重要依据,诉讼参与人均应当依法、如实提供证据,客观陈述案件事实,诚信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为获取不法利益,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据,不仅诉讼请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还会因为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受到法律的处罚与制裁。
代表点评
区人大代表万毅:庭审前,法庭已调查清楚,原告提供维修费发票存在虚假。通过庭审,审判长多次提醒,警示原告提供的维修费发票并不属实,其实际也未进行维修,但原告仍作出虚假陈述扰乱法庭审判秩序,故作出相应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之一,借助虚假诉讼实现个人非法利益,不仅触犯法律、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公正,也冲击了社会主流价值体系,应该受到严惩。希望司法机关加强调查核实,增强监督刚性,加大惩治力度,完善综合预防,助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醉美贾汪法律顾问:
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
刘建业律师 17712010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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