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5月14日),“大同订婚强奸案”正式被选入了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参考案例”,入库编号是:2025-02-1-182-002,具体内容详见《“大同订婚强奸案”裁判文书对外发布,今天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一文。很多网友惊呼,如此操作,基本宣告了这个案件的再审无望!

如果明白法院案例库的入库规则和参照效力的话,网友的如此惊呼是有道理的。
根据《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法〔2024〕92号)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负责案例收集、编选及审查等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统筹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案例审核等工作。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入库的参考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和社会公众查询、使用、学习、研究。
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入库标准的,应当及时按照格式要求编写案例,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层报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对案例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说理、价值导向等进行全面审查,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认为符合入库标准的,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送研究室审核。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认为参考案例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不当,或者裁判理念等应当有发展、完善,不宜作为参考案例的,应当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层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业务部门审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业务部门认为参考案例需要出库的,应当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送研究室办理。
根据以上入库遴选标准,想要入库法院案例库,都是经过各级法院层层研究审批,最终经过最高法院审判业务部门和研究室双重研究审核的,这跟案件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申请再审可以进行的申诉途径,是一致的。
换句话说,这个案例的入库表示,这个案件已经在内部走完了一遍各级法院的申诉部门和研究路径,经过各级法院的研究审核,不仅认为案件办理的没有问题,而且还可以发挥供各级法院审判指导的作用。
尤其是,这个案例入库的“裁判要旨”还专门提到,“对于审判程序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予以训诫或者给予其他处罚。”,也是在警示不公开审理案件的炒作现象,令想要通过媒体途径帮助这个案件申请再审,也充满了危险性。
此外,很多网友也提到,这个案件本不该是如此的结果的,因为在二审期间,二审法院曾考虑通过适用缓刑促进双方当事人尽早以较好的方式回归社会生活,为此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对席某某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席某某父母接受评估机构调查时表示不同意对席某某判处缓刑,不接纳、不配合监管......最终导致了本案没有适用缓刑。

订婚期间发生的强奸行为,说实话,确实值得同情,也确实值得怀疑背后的故事,尤其是,网络上、案例中,也不时的爆出借婚恋套路的现象和案例。但是,刑事案件不能凭借怀疑和揣摩判案,尤其是还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不可能任由舆论或揣摩左右案件结果的现象。
这样的二审终审结果,被告人家属很不理解,也获得了很多网友的同情,但根据以往的司法案例、最高法院裁判观点,是不会影响强奸案定罪的。不影响定罪,可以作为量刑适用缓刑情节考量,但需要被告人及家属做出相应的认罪悔过表示,否则的话,是会影响法院案件结果裁判的。这就是这个案件告诉大家的,被告人在案件审理期间的选择,是如何影响法院最终裁判结果的。

“大同订婚强奸案”,从一审审理期间,就被媒体关注,被广大网友热议。媒体及舆论的关注,对于正在审理的司法案件,对于案件当事人而言,都是一把双刃剑。对于媒体关注的案件,司法机关肯定会投入更多的精力进行谨慎审理,更会注重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案件观点的甄别审理,但是,也会顾及到案件处理结果的社会影响力,不会让当事人或是代理人来决定案件的审理方向和结果。
凡是掀起热议的案件,网络上都会出现各种的判案意见,没有亲历案件的网友或是媒体们,也会提出各种的案件疑点,包括很多有利于爆料一方当事人的舆论支持。作为案件当事人和代理人,也应该明白上面的双刃剑的道理,如果沉迷于媒体、舆论的声音,可能反而会在案件结果上遭遇适得其反。
具体的案件,能获得有限媒体资源下的广泛关注是幸运的,之后就面临着如何认识媒体关注在司法案件审理中的作用,如何把握案情披露在司法案件中的尺度,媒体关注的案件审理中做出何种的选择的问题。也许,这就是这个案件除了法律知识之外,要告诉我们大家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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