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配合!晋城一男子被拘留!

阳城县人民法院

拘留公告

被拘留人:裴海朋,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405221987****1039。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裴海朋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接受本院约谈过程中先后拒绝报告、虚假申报财产情况,拒不配合执行工作。经执行中调查,被执行人具有与执行标的相应的履行能力,符合拘留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六)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二条,决定对裴海朋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元。

特此公告

阳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来源:阳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