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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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对将资金交付给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有时出借人在向借款人支付出借资金时,并不是从自己账户转到借款人账户,而是委托第三人(比如公司会计)将资金支付给借款人。
最高院在《浙江皇冠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周美仙与浙江万锦化纤有限公司、黄美珍、浙江万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黄伟兴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出借人有向借款人支付出借资金的义务,并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出借人可以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出借义务,在出借人与第三人均认可的情况下,除非借款人举出相反证据,否则应当认定出借人已经履行了出借义务。
最高院认为,
2007年10月10日至2008年6月6日,皇冠公司、万锦房产公司和万锦化纤公司收到义乌伟龙公司、浙江伟龙公司等周美仙指定的代为履行第三人支付的借款7057.5万元。2011年11月30日,义乌伟龙公司、浙江伟龙公司等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其系接受周美仙的委托向皇冠公司等支付借款,其与皇冠公司不存在借贷关系。周美仙对涉案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已经完成举证义务。
周天龙、义乌伟龙公司和浙江伟龙公司并不是本案当事人,其代周美仙支付借款款项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这种委托第三人出借资金,有哪些风险?如何防范?
一、实际出借人人认定风险
若委托第三人转款,如无其他证据证明实际出借人,可能导致法院认定借款关系仅存在于转款人与用款人之间。委托人可能无法直接向用款人主张还款,需通过向第三人主张权利间接追讨,增加维权成本。
二、第三人道德风险
1.擅自处分资金
第三人可能挪用资金、拖延转账或拒绝配合委托人向用款人主张权利,甚至与用款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如伪造还款凭证、虚构债务已清偿)。
2.失联或破产风险
若第三人突发意外、破产或丧失偿债能力,委托人可能面临资金无法追回的风险(尤其在委托关系未书面固定时)。
三、证据缺失导致维权困难
1.委托关系证明不足
若委托人与第三人仅口头约定,未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可能无法证明委托出借的事实,导致法院认定资金为第三人自有,委托人需以不当得利或其他案由起诉,举证难度显著增加。
2.资金流向证据链断裂
若委托人向第三人转账时未备注 “代出借款项”,第三人向用款人转账时未注明 “借款”,可能导致资金用途无法关联,影响借款关系的认定。
四、其他风险
由上述案例可知,法院认定借贷关系,必须是第三方对于接受出借人委拖代为付款的事实认可的,如果没有第三人的认可,或者有以下情形,都会给出借人带来风险:
1、第三人不愿意出庭作证;
2、第三人被借款人收买作伪证;
3、第三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周军律师建议,从防范风险的角度,如果要委托第三人付款,应要求第三人对该转款性质予以书面确认,同时借款人也应书面确认经由第三人转来的资金即为出借人出借的资金,才能规避相关风险,确保自身权益。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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