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网上消息,#多方回应驴友溺亡家属向队友索赔86万# 近日,多名网友在社交平台发文称,今年五一期间,一位刘姓驴友组织22人一同进入广东清远英德市的网红打卡地“一线天”溪谷进行溯溪活动,期间发生了不幸,其中一人溺亡。
事发后,遇难者家属向其余21名同行队友提出了总额达86万元的补偿诉求,其中包括70万元死亡赔偿金和16万元丧葬费用。 据记者了解,事发区域位于广东石门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入探险、戏水或溯溪。
5月16日,英德市委宣传部工作人员向上游新闻记者表示,已注意到相关信息,目前正在准备材料以作出回应。
这场悲剧在社交媒体上掀起法律与道德的双重讨论。部分网友引用法律条款指出:"民法上,这属于自担风险,自甘冒险",强调"成年人了,应当为自己得选择,及选择后将面临得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类观点获得不少支持者,有网友直言:"坚决不赔",认为"现在一出事就是索赔,无论做什么事,只要是成群合伙就要做好准备,避免以后发生麻烦"。
但关于责任划分的争议并未就此平息。有户外运动爱好者提出行业惯例:"一般组织者都会要求参加人员签署免责声明,并且要求统一购买意外险的。"
这种说法引发对组织者义务的探讨,部分评论认为"组织者有责任,其余的人应该没有责任"。
不过反对者随即发出诘问:"人能不能有点担当",直指当前社会存在"谁弱谁有理"或"会哭的孩子有糖吃"的不良现象,呼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才是长久之道"。
值得关注的是,事发地属于明令禁止擅自进入的自然保护区,这一事实让事件性质更趋复杂。
法律界人士指出,虽然《民法典》第1176条确立了自甘风险原则,但组织者若未尽到风险告知、安全保障等义务仍需担责。而参与者在明知违规的情况下仍进入禁区,也可能影响责任认定。
这场悲剧让人想起古希腊神话中伊卡洛斯的坠落——蜡翼飞向太阳是人性本能,但忽视自然法则终将付出代价。
徐霞客游历山川三十年,每一步都建立在对自然的敬畏之上;而今天某些"探险者"把鲁莽当勇气,在禁止区域冒险,恰如《道德经》所言"知止不殆"的反面教材。
《民法典》1176条的自甘风险原则,本质是对成年人理性选择的尊重。但法律的天平从不偏颇:组织者若未尽风险告知义务,就像《理想国》中失职的引路人,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那些签着免责声明却心存侥幸的人更应明白,契约精神不是免责金牌,正如苏格拉底饮下毒酒也要维护法律尊严。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早已阐明,真正的自由从不在法外之地。
当网友争论"该不该赔"时,更该思考如何让户外运动的野性之美与文明社会的秩序之光和谐共生——毕竟,敬畏规则才是最高级的自由,守护生命才是最深沉的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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