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2025年4月17日,吉B06AU8驾驶员夏**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APP接单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对夏**罚款8000元,同时责令其改正。
案例二:2025年4月23日,吉B68WA6驾驶员李**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APP接单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对李**罚款8000元,同时责令其改正。
案例三:2025年4月28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提供服务(吉BF39268、吉B16AF0、吉BF27789等十二台车辆),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对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罚款30000元,同时责令其改正。
案例四:2025年5月7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崔**、杨**提供服务,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对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罚款18000元,同时责令其改正。
案例五:2025年5月7日,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吉B23N88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APP接单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对邹**罚款200元,同时责令其改正。
案例六:2025年5月7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提供服务(吉B23N88、吉BF00837、吉BDB5697、吉B37S78、吉BDL5588),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对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罚款30000元,同时责令其改正。
案例七:2025年5月7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邹**、赵**、关**提供服务,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对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罚款18000元,同时责令其改正。
案例八:2025年5月8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提供服务(吉BF57977、吉BFL1110),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对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罚款18000元,同时责令其改正。
案例九:2025年5月8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樊**提供服务,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对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罚款18000元,同时责令其改正。
案例十:2025年5月10日,关**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吉BDL5588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APP接单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对关**罚款200元,同时责令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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