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财务人员以正常履职来抗辩能否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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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案件中,财务人员的刑事风险是比较高的。如果财务人员被指控参与虚开了,以其是正常履行职务要求来抗辩,能否可以脱罪呢?
下面来看一下北京某中院审理的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
甲伙同他人,在北京市等地,利用他人控制的公司为甲所控制的5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在甲所控制的5家公司中的其中1家担任会计。
一审认定乙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220余万元,系从犯。判决: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一审判决后,乙提起上诉。认为:其没有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仅作为公司财务人员进行履职,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关于乙所提上诉理由,二审法院审查认为:在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乙作为专业财务人员,了解公司纳税申报等环节的具体工作,其在公司年度进项、销项发票金额高达几千万元,且进项开票公司严重混同的情况下,未做任何票、货、款的审核即将发票入账,并做进项申报、公司年度纳税申报等工作;另其在微信聊天中明确提到了公司账目记载库存与实际库存不符,内账、外账分开记录,按照进项开销项发票,对外开发票时区分是否为正常业务,需要进项时可以开票进来以及开票也有费用等内容,其应当明知公司没有真实交易,仍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并进行纳税申报,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共犯。故认为乙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裁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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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观舒律师,擅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等涉税犯罪案件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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