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强制清算并不一定以首先提起强制解散程序为前提,符合强制解散的规定,即便不向法院申请强制解散,也可以以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清算,提起强制清算程序,例如,(2021)粤01清申279号中提到广州乐吉士食品有限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定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以股东身份申请强制清算,法院应予以受理。同样,(2021)沪03清申103号和(2019)皖01清申9号也支持了这一点,其中三和博艺广告公司和华侨进出口公司分别因营业执照被吊销而触发了法定解散事由,股东因此申请强制清算,法院均予以受理。
但是这时候解散的情形就要分几种情况,如果是属于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等情形,那么可以直接提起强制清算,不受理的可能性较小。如果公司未按照法定程序解散(如股东大会未作出解散公司决议),则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清算,这时候被告提出异议的话,法院可能不受理强制清算程序,而要求先行提起强制解散程序,(2018)粤01强清142-1号中,重庆广隆健高新科技水产养殖研发有限公司因股东大会未作出解散公司决议,故尚未解散,申请人的强制清算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
如果也符合破产清算的条件,那么提起破产清算相比于强制清算而言,难度要更小一些,至少不需要证明是否已经解散。但是如果债务人提异议,还是需要先起诉拿到判决,再执行拿到终本裁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北京市辖区内区级以上(含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由北京破产法庭集中管辖。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法院可以受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强制清算案件,北京一中院破产庭具有管辖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1破申350号、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13清申2号。
可以由债权人申请清算民办非企业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1破申350号。
故具备法人资格是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清算的前置条件(不是法人不受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5清终1号。
裁判文书:陕西汽车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万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2310号】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的前提是公司已经解散并怠于清算;如果仅是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已经届满这一解散事由,但是全体股东认可该公司治理机构及治理状态均属正常,公司内部对是否延长经营期限、是否解散并未形成决议,则不能认为公司已经解散。如果公司并未实际解散,亦不存在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可以申请强制清算的例外法定解散事由,人民法院以缺乏清算的法律事实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对该公司的清算申请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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