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若干措施》,切实保护台胞台企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司法典型案例示范作用,回应台胞台企关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梳理研究,确定了北京法院审理的台胞权益保障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案例共10个,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劳动权益保障、诉调对接、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高效执行、数字法院建设等方面,体现了首都法院依法平等保护台胞台企合法权益,服务保障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与融合发展的实际行动。
目 录
一、某生物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第三人某食品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二、连某某诉某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三、北京某公司诉赖某某合同纠纷案
四、林某、宁波某公司诉北京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
五、某五金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某农具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六、陈某诉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预售合同纠纷案
七、崔某诉某银行、第三人某地产公司、马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八、张某某与北京某影城管理咨询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
九、青岛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北京某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
十、梁某诉吴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九
青岛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北京某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
关键词:
依据优势证据规则认定台企著作权
基本案情
某唱片传播有限公司系台湾地区企业,在台湾地区出版发行了《某唱片精选》合辑,合辑封面载明“某唱片传播有限公司版权所有”。台湾地区的著作权保护机构出具《权利证明书》,证明某唱片传播有限公司就《某唱片精选》合辑享有著作权。后某唱片传播有限公司将《某唱片精选》合辑中部分作品的放映权等著作权以独占性专有方式授予青岛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并授权其以自己的名义维权并获得赔偿。青岛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发现,北京某娱乐有限公司未经许可,通过该公司经营的卡拉OK点唱系统向公众放映《某唱片精选》合辑中部分作品,其认为北京某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其放映权,起诉至法院要求北京某娱乐有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北京某娱乐有限公司以部分涉案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并非某唱片传播有限公司,青岛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上游权利存在瑕疵为由提出抗辩。
裁判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MV作品的伴音及画面能够反映制作者智力活动的表达过程,系制作者智力成果的体现,具有一定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中的视听作品。依据在案证据,应认定某唱片传播有限公司为涉案专辑的著作权人,青岛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著作权人授权取得了涉案作品的放映权及维权权利,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北京某娱乐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卡拉OK场所提供涉案作品的点唱服务,属于通过技术设备公开再现作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放映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故判决北京某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赔偿青岛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700元、合理开支5907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争议焦点在于某唱片传播有限公司是否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涉案作品在台湾地区通过专辑的形式对外发行,并在专辑封面载明著作权人信息。由国家版权局指定的台湾地区影音(音像)制品进入大陆市场的著作权认证机构出具的权利证明书对某唱片传播有限公司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的事实予以确认。故法院从优势证据的角度出发,确认某唱片传播有限公司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本案依法判令侵权者承担法律责任,体现了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惩处,让台湾同胞切实感受到大陆良好的司法环境。
来源 | 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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