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整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问题典型案例(第一期)
为巩固深化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综合治理成果,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切实维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仙游县市场监管系统聚焦原料污染、知假造假、欺骗误导消费等问题,按照严肃查处一批假冒伪劣食品、办理一批违法案件、严惩重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固化形成一批制度成果的要求,扎实推进农村假冒伪劣食品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现将2025年第一期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仙游县枫亭镇某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标准案
2024年11月1日,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福建赛福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位于仙游县枫亭镇某超市待售的粗蛤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粗蛤产品的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4月1日,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销售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当事人未按规定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对当事人销售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10000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29.6元。
案例二:仙游县榜头镇某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5年2月6日,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的投诉举报信,来信举报位于仙游县榜头镇昆仑村的某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涉嫌销售的高钙益生菌骆驼奶粉违法。经核查,某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高钙益生菌骆驼奶粉标签所标注的生产企业(伊犁雅润乳业有限公司)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不存在,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号涉嫌虚假;经询问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无法提供该批次产品的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以及该批次产品的检测报告。
2025年4月30日,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销售高钙益生菌骆驼奶粉的行为构成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之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仅售出一单、能够如实供述相关情况,其行为系初次违法;依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
案例三:仙游县大济镇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5年2月10日,根据线索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仙游县大济镇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的京东网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在销售商品“雷霆虎王药直售原装美i国/虎i王黑金刚金虎鞭金枪不倒丸速效延时增i粗”(以下简称“美国虎王”)的商品标题上宣传“速效延时增粗”内容广告。
2025年3月28日,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销售的商品“美国虎王”属于普通食品,在商品标题上宣传“速效延时增粗”的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的情形,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具有《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同时,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属于初次实施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产品经营额2000元以下,且涉案产品不属于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符合《莆田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清单(2024年)》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七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其不予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案例四:仙游县龙华镇某超市经营外包装不符合规定的散装食品案
2025年4月2日,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线索,依法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并表明身份后,进入位于福建省仙游县龙华镇的某超市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超市正在经营散装食品仙面条,泗粉和白淉条,上述散装食品外包装上未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商家改正,并给予立案警告处罚。
案例五:仙游县度尾镇某超市涉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设备案
2025年4月28日,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仙游县度尾镇某超市进行检查,在该店猪肉摊处,执法人员发现该店使用的生鲜灯照明光线偏红色,导致销售的猪肉色泽等感官性状发生改变。当事人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设备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商家改正,并给以立案警告处罚。
来源: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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