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分析

2017年9月至2021年9月期间,张某在某公司从事收银员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亦未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

2021年9月25日,张某离职,离职后张某向人社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2021年12月16日,公司为张某补缴了社会保险。在张某的工资表中有一项为“补五险 1000”,实为基本工资组成部分,非额外补贴,公司认为已经为张某补缴了社保,张某应当将工资中的“补五险”退还给公司,要求张某返还 2017年9月到2021年9月期间社保补贴44000元。

:本案中,法院会支持公司的诉求吗?

A:会

B:不会

本次案例答案是【B】

缴纳社保是强制性义务,不能通过协商免除。本案中公司主张以“补五险”方式代替社保缴费,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约定。同时,公司与劳动者张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且未能证明工资表中“补五险 1000 元”系双方协商一致,故法院不采纳公司主张。

此外,尽管公司补缴了部分社保项目,但未完全履行法定义务,且工资表显示“补五险”实为基本工资组成部分,非额外补贴,因此不应认定为代替社保缴费。综上,公司追偿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