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分析
甄某于2022年12月19日入职某开发有限公司,2023年1月4日与该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财务总监,合同期限至2024年1月4日止,且合同未约定甄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2023年11月30日,该公司在与某装修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败诉,被判支付30余万元装修款,后因未执行判决被查封一辆名下车辆。
2023年12月11日,公司与甄某解除劳动合同,12月31日以财务部付款流程有过错需追究责任为由,扣发甄某 2023年10月、11月、12月三个月的绩效工资。
2024 年1月16日,甄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克扣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仲裁委支持了甄某的请求。
2024 年3月10日,公司提起仲裁申请,以甄某作为财务总监未履行岗位职责、严重失职渎职,致使公司败诉并造成严重损失为由,请求裁决甄某赔偿10万元经济损失。
庭审中,公司举证 2023 年3月28日管理人员在微信工作群询问财务部人员支付房屋首付款抵装修款流程是否有问题,包括甄某在内的所有财务人员均回复 “没问题”,该流程涉及与公司发生纠纷的装饰工程公司装饰装修业务,以此证明甄某未履行财务支付审核监督的职责。
甄某则提交公司于2023年2月1日在微信工作群发布的《关于工作人事调整的方案通知》,显示已撤销其财务总监职务,还提交了工资支付明细,佐证岗位已调整,其在此次付款流程中不承担支付款项审核监督的职责,仅是根据领导安排进行付款流程,故对公司所述经济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案例,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甄某应承担公司所述经济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因为其在工作中存在失职行为。
B. 甄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公司所述经济损失仅为估算金额,且甄某在相关付款流程中不具有审核监督职责。
C. 公司有权扣发甄某的绩效工资,以追究其在工作中的责任。
D. 甄某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金额应根据公司的损失情况确定。
本次案例答案是【B】
甄某在2023年2月1日已被撤销财务总监职务,对相关款项的支付流程不具有审核监督职责,且公司所述经济损失仅为估算金额,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未就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进行约定,因此甄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扣发甄某绩效工资也无依据,A、C、D 选项说法错误,B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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