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动火人员不具备操作资格的,或不了解现场和周围情况的,以及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的不准作业。
02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营业期间不准动火作业。医院、养老院因特殊情况确需在使用、营业期间动火的,必须落实严格的安全管控措施。
03 文物古建筑内不准动火作业。
04 人员密集场所涉及动火作业的工程未经施工许可或未备案的不准作业。
05 各单位未落实动火作业内部审批制度、未实施现场看护、未进行有效防火分隔、未配备灭火器材的不准作业。
06 焊割部位周边存在易燃可燃物,应当将易燃可燃物转移至安全地点,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之前不准作业。
07 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前不准动火作业。
08 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动火作业。
09 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的地方,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动火作业。
10 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各方未落实安全责任和措施,未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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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动火作业“十不准”》(海报印刷版)
▌内容来源:西藏消防
▌编辑:何莎
▌校对:陈震
▌审核:郭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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