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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杨佳洁 家族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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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国高净值家庭在进行全球资产配置的过程中,离岸信托已成为常见工具,尤其在财富传承与资产隔离方面具备独特优势。然而,随着家事纠纷、婚姻关系变化等现实问题的频发,信托设立过程中“配偶是否知情”、“是否单方处分共同财产”、“如何穿透境外结构维权”等法律问题,正逐渐成为离岸信托实践中的隐形地雷。

中国人在离岸设立信托,基本都是高净值家庭,难以绕过的,就是跨境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单方处分的问题。很多人近年来了解,是因为电视剧《人民的名义》高小琴被社会公众所知;但高净值人士,往往很多年前就知道信托工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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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单方设立离岸信托时/前的防御

(一)关于香港、离岸地,“配偶同意”及过错(连带)承担问题(是否要求配偶一致签字)

考虑到各个国家/地区的法律的不同,配偶一方设立离岸信托时并非一定要另一方同意,但理论上,维权方可以选择向信托公司沟通(发函);如果配偶一方设立离岸信托后,其行为被有管辖权的国家/地区认定存在转移资产的过错行为,且该行为仍然在法律所规定的追溯时效内,依据类似内地法下的撤销,或者内地法/境外法下的侵权赔偿,则并不排除维权方可以获得赔偿的可能性。

(二)关于冻结涉及信托的股权/金融资产的问题

比较常见的情形主要集中在未持股配偶提起诉讼,在股权所在地、身份所在地/账户所在地法院提起披露和冻结令等;还有持股方装入信托,实践中其实也并不罕见。但根据部分实例显示,如果有一部分已装入信托,法院可能就不会冻结已装入信托的资产;目前主要的做法,还是先在中国内地法院起诉,通过诉讼中的材料进行同步境外冻结、披露命令的申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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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单方信托设立后的维权

(一)完毕以后击穿/撤销权的问题

这种情形目前我们还没有遇到,但在学术会议听到杨老师讲到英国2013年的案例,可以继续深入研究。

在英国法律体系中,离岸信托在离婚诉讼中的有效性和可撤销性一直是争议的焦点。英国法院在处理涉及离岸信托的离婚案件时,注重实质而非形式。如果信托被认为是为了规避财产分割而设立,或者受益人对信托资产有实质控制权,法院可能会撤销或调整信托安排,以实现公平的财产分配。

以下是几起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展示了英国法院如何处理离岸信托在离婚中的问题,对于那些试图通过离岸信托隐藏资产的个人有重要的法律警示:

1. Prest v Petrodel Resources Ltd [2013] UKSC 34

这是英国最高法院于2013年作出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案件中,Michael Prest试图通过其控制的离岸公司持有的财产来规避离婚财产分割。法院裁定,这些公司实际上是为他个人利益服务的工具,因此应将其资产视为他个人的财产,用于满足其前妻的财产请求。该案强调,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揭开公司面纱”,将公司资产视为个人资产,以实现公平的财产分配。

2. Tchenguiz-Imerman v Imerman [2013] EWHC 3627

在此案中,法院处理了涉及离岸信托的披露问题。法院认为,为了确保离婚财产分割的公平性,有必要对离岸信托进行充分的财务披露。尽管信托设立在离岸司法管辖区,法院仍要求受益人提供信托的详细信息,以评估其对财产分割的影响。

3. BJ v MJ [2011] EWHC 2708 (Fam)

该案涉及两个设立在泽西岛的离岸信托。法院认为,这些信托构成了婚后财产安排的一部分,因此应纳入离婚财产分割的范围。法院强调,即使信托设立在离岸地区,只要其与婚姻财产有关,法院有权对其进行审查和调整。

4. ND v SD & Ors [2017] EWHC 1507 (Fam)

在此案中,丈夫在夫妻分居后将大量资产转入离岸信托,试图规避财产分割。法院审查了信托的设立目的和实际控制权,最终认定该信托并非“虚假信托”,但仍对其进行了严格的审查,以确保离婚财产分割的公平性。

5. Akhmedova v Akhmedov & Ors [2021]

这是一起涉及俄罗斯富豪的离婚案件。法院发现,丈夫通过复杂的离岸信托结构试图隐藏资产,规避财产分割。法院行使其广泛的法定权力,撤销了这些信托安排,并命令将资产返还,以满足前妻的财产请求。

(二)关于侵权行为的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赔偿

如果维权方向有管辖权的国家/地区主张认定夫妻一方名下股权装入信托的行为是无效的情况(一般是1元或者无对价),例如在内地进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若最终股权无法恢复原状,则可能需要赔偿损失(我们代理过类似案例由江西一审、最高院二审);维权方也可能尝试主张离婚后财产纠纷,要求行为方进行赔偿。(配偶单方装入信托的效力、境外信托行为在内地法律制度下的评价问题,是目前司法实践的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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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一)目前,司法实践中离岸信托主要表现:

1. 将自然人名下在境外的钱款,装入信托(“大厂”高管多一些),此类大多是夫妻矛盾没有恶化时,信托结构及配偶签署同意函时没有正确认识的问题;另一种就是夫妻关系恶化时的临时信托搭建,此类往往在一个很短的时间段,基本就能够完成。

2. 将公司股权以赠与或1元的形式,装入信托(基金管理人、境外公司股东居多)

(二)家事纠纷中离岸信托的处理难点:

1. 相关信托设立的具体数据和材料,信托的架构搭建、以及信托数据、信托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等问题。我们基本上是网上/境内外找材料,再根据材料构思可能的信托架构,或者向类似身份的高管内部沟通讨论。

2. 管辖地(境外法院、境内法院),以及准据法问题,如果双方都在中国内地居住、或者属于中国国籍,适用内地法的概率是高的,如BVI东加勒比高等法院案例观点。

3. 维权方成本的问题,就是资金的准备,现在经验丰富的英美法律师的收费标准每小时基本都在几百上千美元,维权方要有预算和心理准备。

4. 国内法院重视程度和干预力度问题,目前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境外的部分,很多法院会“一概不予处理”。

5. 境内法律与中介从业者处理境外信托的风险规避问题,需要注意合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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