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中足联发布处罚公告,国安领队隋东亮因在第13轮中超联赛赛后不满裁判判罚,先是向球场中的裁判员方向投掷矿泉水瓶;在主裁判出示红牌将其罚出场后,又对裁判员“使用辱骂语言”而被给予停赛5场、罚款5万的处罚。但个人认为,中足联的处罚决定欠妥:太轻了。

处罚公告的依据是《中国足球职业联赛联合委员会纪律与道德准则》(下称《准则》)第56条。该条款(二)明确规定,对比赛官员实施不当行为,包括实施非体育行为(指责,使用具有攻击性、侮辱性或辱骂性的语言、手势或动作)的,给予至少停赛或者禁止进入替补席、或者禁止进入体育场馆5场,并处以罚款至少5万元的处罚。

但从处罚公告来看,隋东亮的违规违纪行为不止如此。

首先,根据公告的内容及《准则》第56条规定,隋东亮应该受到至少停赛5场、罚款5万的处罚。注意,这里说的是“至少”。

隋东亮是国安的领队,属于替补席人员。按照《准则》第57条规定,在替补席技术区,以非理性形式对比赛官员表示异议或提出抗议,或故意离开技术区,做出具有挑衅性或煸动性的行为,以攻击性/对抗性的方式进入对方技术区,或进入比赛场地,干扰比赛者,至少停赛1场、罚款1万。

从报道及相关视频来看,隋东亮已经进入球场,并且不顾多人劝阻找裁判员“理论”,完全符合第57条之规定。仅凭这一点,隋东亮就应受到至少停赛1场、罚款1万的处罚。

上述两项相加,对隋东亮的处罚至少是停赛6场、罚款6万。公告只停赛5场、罚款5万显然是轻了。

再次,《准则》第50条“从重处罚”之(二)规定,被处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包括在替补席的人员违规违纪者,应当从重处罚。而从重处罚的情形,由纪律与道德委员会审议认定。事实上,不用审议,隋东亮作为领队,确定无疑。也就是说,对隋东亮的处罚只能从重、不能从轻。

2023年7月18日,因在23赛季中超联赛第16轮比赛中不满裁判的判罚,替补席球员韦世豪辱骂裁判,结果被处以停赛6场、罚款6万的处罚。当时中国足协给出的处罚依据,是《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第54条、第48条的规定。这其中,第54条与《准则》第57条、第48条与《准则》第50条相同,即在停赛5场、罚款5万的基础上,从重处罚增加停赛1场、罚款1万,合并为停赛6场、罚款6万。

韦世豪只在场边辱骂裁判员相比,隋东亮先是向裁判员方向投掷矿泉水瓶,接着是情绪激动地进入球场、冲向裁判员,其行为更严重,处罚理应更重,比如说至少增加停赛2场、罚款2万,合并处罚停赛7场、罚款7万。或者说,至少不比对韦世豪的处罚轻。但处罚公告只是对辱骂裁判进行处罚(停赛5场、罚款5万),处罚确实太轻了。

中足联已经成立已接近4个月,各方面工作已走上正轨。但从这次处罚公告来看,对违规违纪行为在适用规则方面还有欠缺。隋东亮作为一名领队,不但没有严于律己、带头遵守规则、给球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起到示范带头作用,确实不应该。

错误的行为如果不及时予以改正,就有可能付出更多错误的代价。对隋东亮的违规违纪行为只处罚停赛5场、罚款5万,无论是从是其行为的性质还是造成的影响来说都是偏轻了,也是非常不严肃的。这样的处罚决定,不但无法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如果后续再出现其它类似行为,还有可能引起更多的争议和不必要的纠纷。

建议中足联收回此处罚令,严格按规定修改之后重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