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有限公司在薛城区巨山路西侧、黄河路南侧围挡内随意堆放建筑垃圾,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参照枣庄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单位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在50立方米以下的,属于较轻裁量档次。薛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针对山东某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目前现场已经整改完毕并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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