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社会上各行各业的代表们,为国家民生提出了很多建议。其中有一位网友提问到:《劳动法》第四章对工人工作休息时间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何各行各业却始终难以落实?按照《劳动法》严格执行不就是对民生最好的惠利吗?
面对疑问,有一种观点甚嚣尘上:若是中国严格执行劳动法,必将导致企业大规模垮台,引发集中性裁员,最终倒霉的还是员工自己。
在996、加班文化盛行天下的今天,劳动者对合法权益无疑有着深切的渴望。可为何中国劳动法迟迟难以真正落实呢?
劳动法权益保障
中华民族最重要的精神特质就是“讲仁爱,重民本”,国家也三令五申,以人为本才应该是现代企业的基本管理原则。作为企业单位,对待工人要关心呵护,尊重工人阶级的任何利益,尤其要注重工人的个人身体健康状况。
于是1994年7月5日,中国八届人大正式通过了《劳动法》,并于次年开始全面实行。劳动法出台后,职业教育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等一系列相关法规先后问世,《劳动法》本身也结合社会环境进行了数次完善。
有人好奇为什么是1995年这个时间点,是否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有所关联?其实这是因为中国是从78年开始的改革开放,94年全面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
社会生产组织方式在这个阶段发生了巨大变化,大量就业岗位集中消失,造就了严重失业问题,滋生了众多黑心血汗工厂。国家为了改善劳动环境、维持扩大就业,于是紧急出台了《劳动法》。
《劳动法》中明确规定,中国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平均工作时间不能超过44小时,每周至少有1个休息日。
然而很不幸,这些条款均未得到完全落实,早年间的社会企业甚至屡次爆出员工加班猝死的丑闻。2019年夏,南通当地日最高气温高达30℃以上,某家环保材料企业为了全力生产,一连七个月时间让工人们全月无休,经常加班到晚上九点。
8月1日,一连加班数月的朱某从公司回家过程中,一头栽倒在路边农田里,后续被判定为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公安经过调查认为与生前过度劳累有关,最后该环保公司仅赔偿朱家3.7万元。
案件具体过程不予赘述,单论这家环保公司的加班行径,很明显严重违反了劳动法条例,为何这家公司可以如此明目张胆呢?这是因为劳动法的第41条是补充条例,上面写着“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生产需要,经过与工会、劳动者的协商,自行延长工作时间”。
这也是为何社会上引广大工人朋友口诛笔伐的“996”,依然能如此盛行的原因。因为归根结底“996”就是合法的,是在劳动法的合理范畴的。所以我们的问题严格来说应该是为何中国的广大公司无法执行8小时工作制,8小时工作制会导致企业大量倒闭吗?
客观来说,会的。市场经济以利润为首要目标,以资本为主要分配依据。利润来源主要分为两大渠道,第一是新增财富,第二是掠夺财富。
如果国家经济处于快速上升期,社会新增财富不断扩大,此时多数人的财富都会随之增加,大家对此喜闻乐见自然不会多说。但是当经济增速放缓且长期无法改变时,市场经济的利润瓜分战就会陷入“零和博弈”,大家全部内卷,企图从别人手中瓜分到利益。
于是资本之间、资本和劳动者之间,就会出现长期的利益斗争。又因为市场经济是以资本为主要分配依据,因此劳动工人在这场斗争中一定是吃亏方。我们在社会上只会见到企业越做越大,工人薪水不变或降低。不会见到企业越做越穷,员工却越干越富的情况,核心就是这个道理。
在这种背景下,想要严格执行劳动法是极为困难的,因为企业的利润会随之下降,市场竞争力大幅衰弱,进而被淘汰出市场。比如严格执行劳动法的欧美制造业,给予劳动者大量福利和休息日,最终导致本地企业竞争力下降,被我国企业全速赶超驱逐。
中国中小微企业占比全国企业总数高达99.8%,吸纳就业人数2.33亿,占比为79.4%。若是严格执行劳动法会面临什么局面?
首先是社保费用,以某拥有500名员工的服装厂举例,若按照最低基数缴纳社保,平均每人每月要多开支800元,全面社保支出高达480万。若足额缴纳,这个数字将飙升到900万。
其次是加班费,劳动法规定:工作日加班费是1.5倍工资,周末2倍,法定节假日3倍。这在劳动密集型企业根本无法实现,若是强制性实施必将导致大量中小微企业被大公司兼并或直接淘汰,就业岗位也随之锐减。
劳动法的作用
再提出一个问题,如果你建立了一个严格执行劳动法的企业,那么该企业究竟是会为效益不佳而倒闭,还是会因为注重效率而兴盛呢?
从企业端来看,注重劳动法的企业将会面临更高昂的成本支出,面临市场竞争时也存在劣势。初创型企业在不掌握绝对竞争优势,或者赚取到超额市场利润的情况下,根本无法对抗同行低成本企业的。消费者不会看重这家公司是否遵循劳动法,是否存在996,他们只注重产品本身。
从劳动者角度而言,我相信相较于所在企业是否严格遵循劳动法,广大职工更在意自身的收入水平。国内大量互联网企业加班严重,但薪资水准则严格按照劳动法条例发放,所以依然是高校毕业生的首选。刚刚诞生的初创型企业,与其关注劳动法条例,不如去关心自身的生存问题。
既然目前完全落实《劳动法》是不可能的,那我们又该如何更好的执行《劳动法》呢?
针对单日工作时长,我国应该有更精细的配套分类制度。比如汽车工业流水线的体力劳动者,就必须严格执行八小时工作制,紧接着逐步扩展到更多行业。而非现在眉毛胡子一把抓的制度,这也难以取得有效成果。
其次就是工伤问题,以“过度劳累死亡”举例,近些年来始终有专家在全国两会上提议,明确界定过劳死的立法标准,但时至今日却依然没有任何改变。当前的工伤死亡认定标准,需要同时满足工作时间、突发疾病、48小时死亡以及工作地点四大条件。
这种法条极其不符合工伤原理以及生活常识。国家理应明确将过度加班列入到工伤标准之一,对全国企业实行硬约束,最起码要从根本上杜绝劳累死亡的发生。
对此,中国社会法学研究副会长董保华评价到:中国虽然早在1994年就颁布了《劳动法》,但在起草阶段,我们的经验是严重欠缺的,无法去设计出一个符合市场经济的制度。
2007年发布的《劳动合同法》也并没有解决这一系列问题,经济上行期,我们对于问题感知不深,但当经济承压时,这些弊病就会被发大,仿佛问题是突然间爆发的,但实质上它们一直存在。
后续,我们需要继续通过权衡利弊来摸索出一套平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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