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网友咨询:

离婚损害赔偿的标准是多少?

张钰律师解答:

具体标准可能因地区和案件情况而有所不同。

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为无过错方,行使对象为无过错方的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离婚损害赔偿因对方过错导致,法律未明确赔偿数额,法院在酌定金额时是根据过错行为造成的物质和精神方面的损害进行确定的。过错严重的,给受害人造成长时间的情绪伤害,造成受害方严重精神利益损害的,应酌情增加抚慰金的数额。

张钰律师补充: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也就说无过错方必须以离婚作为提起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过错方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照上述五种情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如果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法律规定的五种情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但过错方的行为符合五种情形并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最终被法院判决离婚,那么无过错方可以就离婚损害赔偿单独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张钰律师

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多年来先后担任多家国有、民营企业法律顾问,为各当事人追回损失,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