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12时许,四川宜宾屏山经济开发区内,一纺织厂的车间突发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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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发生后,消防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展开扑救,目前火势已得到有效控制,未造成人员伤亡,相关后续工作正在有序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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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日,屏山县公安局就此次火情发布通报:

经查,此次火情是一起放火案,犯罪嫌疑人文某(男,27岁),于当日上午前往纺织厂车间点火引发火情,后文某被现场民警控制,犯罪嫌疑人文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请广大群众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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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行为,不仅给他人带来经济损失和生命安全威胁,也将自己推向犯罪的深渊,遇到问题,不要被负面情绪左右,应学会用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切勿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种情况
01、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
02、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03、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放火该忘样处罚?
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两种情况:
01、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后果;

02、放火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实际损害后果但并不严重。

在这两种情况下,只能根据本条的法定刑处罚。只有当放火行为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才能根据本法第115条的法定刑处罚。“重大损失的”的标准,一般为损失5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