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走近《荆楚法学》
《荆楚法学》(双月刊)是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主管,湖北长江教育报刊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法学会主办的法学理论专业期刊。本刊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办刊方向,立足湖北,刊载法治建设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促进学术创新和经验交流,弘扬法治精神,提升法治水平,服务法治中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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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精彩要目
▷2025年第2期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1.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法治保障
作者:冯果、郑乾(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法治的顶层设计是彰显我国制度优势的重要面向,承载了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时代使命。新质生产力是一种“以新促质”的全新生产力形态,具有创新性、持续性、安全性等特征,内蕴着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实现高质量发展等目标。法治对新质生产力在市场经营、社会培育、国家规划三个层面发挥了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法治化建设应当紧紧围绕科技创新、业态升级、营商环境三处重点展开,针对手段上强管理弱赋权、结构上多零散少体系、视角上重国内轻国外三类治理堵点,协调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技术与制度三组疑难关系。在解耦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内核、动力、协调、转型、跃升、环境”六阶进路的基础上,协同推进发展导向性立法、包容审慎式执法、预测回应型司法,以系统性法治框架做骨骼,以立体式法治方案为血肉,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行稳致远。
关键词:新质生产力;数字经济;科技创新;发展导向;体系保障
【民法典实施】
2.《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的亮点与适用
作者: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为解决侵权责任编施行中的实体法问题和程序法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适时出台《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释(一)》。该司法解释涉及的主要问题包括侵害监护关系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或受到他人损害相关的责任、用人单位(个人劳务接受者)和承揽人相关的责任、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危险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的侵权责任以及高空抛物(坠物)相关的建筑物管理人责任等。通过对《民法典》相关规定的细化,以及对部分争议问题的回应,《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释(一)》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审判实践。
关键词: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监护人责任;相应的责任;相应的补充责任
3.《民法典》第533条(情事变更)评注
作者:王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情事变更制度是对合同当事人利益的诚信衡平。作为合同严守原则的例外,对情事变更制度应作严格解释。对情事变更的认定应采取利益动态衡量的方法进行。采用不可抗力和情事变更的合一模式是我国《民法典》合同编情事变更制度的新发展。《民法典》第533条通过再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使得交易有可能“起死回生”,展现出不可抗力制度鼓励交易的新功能。在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新冠肺炎疫情之前的情事变更纠纷大多数聚焦于政府政策变化,对情事变更适用情形的判断,根本上是处理市场和政府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的作用。新冠肺炎疫情之后,我国情事变更纠纷激增,法院总体体现出审慎严格的司法态度,以因应鼓励交易的立法宗旨。
关键词:情事变更;合同严守;不可抗力;利益动态衡量;合同履行
4.教唆、帮助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责任
作者:谭佐财(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法典》第1169条第2款规定教唆、帮助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情形下由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责任”,该种责任形态在理论和实践中颇具争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12条第1款试图通过规定“共同承担责任”解决这一问题,但“共同承担责任”终究并非法律概念,难以消弭分歧。在对外责任上,教唆、帮助人与监护人应当构成部分不真正连带责任。在内部追偿上,教唆、帮助人承担全部责任后,可以向监护人就其过错部分的责任行使追偿权;监护人通常不承担超过自己过错部分的侵权责任,故而通常对教唆、帮助人不享有追偿权。《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12条第2款规定监护人先行支付赔偿费用时享有追偿权,但此情形下追偿权的逻辑与前述追偿权的逻辑并不相同。
关键词:监护人责任;相应的责任;部分不真正连带责任;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刑事法治】
5.对强制猥亵罪适用扩张的限制
作者:黄辰(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内容提要:猥亵行为的刑事扩张已成为司法实践必须要重视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猥亵行为的定罪和量刑加以进一步的明确与完善。强制猥亵罪定罪处罚面临侵害对象的扩张、强制要件的消解以及量刑要件代替定罪要件的隐忧。进一步明确强制猥亵罪的基本立场是完善合理定罪处罚的前提保障。强制猥亵罪与强制侮辱罪的保护法益应予以区分,强制猥亵罪的法益应仅为性自主权。将强制猥亵罪视为倾向犯有利于进一步划分罪名的界限。“难以反抗”应成为判断强制猥亵罪保护法益是否受到侵害的标准。在此基础上,猥亵行为的司法认定应受到合理的限制。判断是否“难以反抗”时应考虑年龄差异的影响,同时在应符合社会公众对于强制的一般认识基础上综合判定。最后,犯罪量刑要件的适用应以犯罪成立为前提。
关键词:强制猥亵;隔空猥亵;情节加重犯;法益
【法治政府建设】
6.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与可裁判性
——以行政行为概念的演变为切入点
作者:章剑生(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内容提要:行政行为是贯穿于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救济法的一个基础性概念,是行政法学体系的构造支点。作为行政诉讼客体的行政行为不同于行政过程中的行政行为,它的概念演变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大小之间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行政诉讼客体经历了从“争议”到“行为”,又从“具体行政行为”到“行政行为”的过程。作为行政诉讼客体的行政行为有其自身特定的内容。凡是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都是具有可诉性的行政行为,但可诉性不包含诉的利益。凡是具有可诉性的行政行为,并不当然有可裁判性,可裁判性包含了诉的利益。在范围上,行政行为大于可诉性的行政行为,可诉的行政行为大于可裁判的行政行为。
关键词: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可诉性;行政行为可裁判性;诉的利益
【法律与科技】
7.数据财产法定化的要件
作者:宁园(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一项财产被纳入数据财产权客体范畴,除须在事实上构成数据财产外,还必须完成从事实财产向法定财产的转化,满足数据财产法定化的要件。事实财产和法定财产存在范畴偏差,一项事实财产是否受到法律保护,需要经由效率价值、正义价值的检验,并在法律上完成财产客体的确定。以可识别控制外观作为数据财产法定化的要件,符合法定财产的三项标准。可识别控制外观可为数据财产提供兼具稳定性和包容性的客体确定依据,并将数据财产划分为专有领域和公有领域。保护处于事实控制之下的财产,同时保留数据财产的公有领域,可更好地平衡数据生产激励和数据流通激励,并为公众自由获取数据资源留有余地。可识别控制外观认定的核心依据为,是否存在合理控制措施。控制措施的合理性须满足达到可识别程度、具有事实排他效果两项标准,事实控制的合法与否不影响数据财产的法定化。
关键词:数据财产;事实财产;法定财产;可识别控制外观
【探索争鸣】
8.强化政治监督的法治逻辑
作者:谭家超(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强化政治监督是新时代以来的新提法,也承担着新使命和新任务,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三中全会更是作出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的部署。近些年来,强化政治监督的实践运行,尤其是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的开创实施,让强化政治监督具有了明显的治理效能。这就要求在学理层面进行高度的概括与深化,一方面要求强化政治监督具备理论框架,另一方面要涵盖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的概念体系。其中,以效能导向的理论重构可以揭示从“纠错机制”到“治理工具”的理论演进。同时,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化的时代背景下,强化政治监督显现出权力运行与治理目标的有机结合特征,以此形成权威性和成效性兼具的双重机制。基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强化政治监督实施过程中也应该遵循相应的法治规范,力求在权力约束与目标实现之间形成协同运作。
关键词:强化政治监督;监督机制;治理效能;法治规范
9.数字营商环境视域下地方立法质量评价结果回应机制
作者:张德淼、王树彬(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依托于数字营商环境的宏观叙事结构,数字技术跃升改变了法律适用的传统情境和规则边界,削弱了地方立法质量评价结果回应机制的实际效能,阻碍了数字法治体系发展,成为现代化建设的制约瓶颈。据此,地方立法质量评价结果回应机制需锚定多元价值追求,探索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平衡点,挖掘回应型法中隐含的前瞻主义,并通过数据赋能驱动营商环境建设。回应机制设定机理的阐释,不仅要求理清性质变革与找寻路径模式,还应当科学设定回应机制规范依据。具而化之,亟需明确理性主义对回应型法治理念的导向与匡正,系统性地重构回应机制规范体系,通过设立责任监督机制实现各主体的协调统一,推动评价结果的高效转化与应用,以数字营商环境法治化促进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数字营商环境;地方立法;立法质量评价结果回应机制
10.清末国会运动中的国民程度问题
——以杨度言论为中心
作者:赖骏楠(复旦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国民程度论,即认为中国普通国民的智识、道德或政治能力不足以维系包括议会制度在内的立宪政体的主张,是清末的一种常见论调。杨度作为清末国会运动初期的领袖人物,对该论调予以了积极应对。1902年杨度与日本教育家嘉纳治五郎就中国教育问题展开的辩论,为后来有关国民程度的论争提供了关键语汇和思路。自1906年冬季以来,二次游学日本的杨度开始以言论和行动参与预备立宪运动,尤其是请愿开国会运动。针对同属立宪派阵营的梁启超提出的国民程度论,杨度借助社会达尔文主义这一理论工具,提出了有关国民程度问题的更为全面、均衡的认识,并明确主张中国国民程度不会成为开国会的阻碍。杨度甚至以公开和私底的言行,令梁启超在开国会一事上发生态度转变。杨度于1907年秋归国后,在开国会方面的言行上,曾发生重大起伏。起伏的原因,不属于思想层面,而与官场和舆论所施加压力有关。与梁启超浓厚的宋学背景不同的是,杨度早年所受“帝王学—公羊学”的训练,导致他对国民程度问题拥有独到思考,且在思考过程中较无保留地接受了近代法政文明。
关键词:国会;国民程度;杨度;社会达尔文主义;儒学
11.居住权视角下不动产课税规则的建构
作者:马佳楠、李刚(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直接税比重不断上升的背景下,尽管居住权暂不具可税性,但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在课税环节会受到较大影响。从居住权的立法目的及便利税收征管的角度出发,对设权不动产的课税规则的建议如下:认定纳税主体时,原则上应以不动产所有权人为法定纳税主体,居住权人与所有权人可于合同中约定税费承担。鉴于居住权的设立对不动产的流通性和价值产生影响,可视居住权具体内容对应纳税额予以调整,可以选择调整计税依据,或对符合条件的住房直接予以降低税率或者减免税等房地产税税收优惠。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利用设立居住权实施避税的情形,应严格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对避税情形依据实质课税原则予以纳税调整。
关键词:居住权;不动产;房地产税;课税规则
12.外交介入国家豁免诉讼问题探究
作者:王晓杰(外交学院)
内容提要:作为涉外立法的重要一环,兼具中国特色和时代特点的《外国国家豁免法》于2023年9月1日出台。自此,国家豁免政策由绝对豁免转为限制豁免,豁免决定主体由外交部门转为司法部门。《外国国家豁免法》第19条规定了外交部门在外国国家豁免案件中的作用和职能,使外交部介入国家豁免案件“有法可依”。其通过规定外交介入的启动、范围和效力来明晰外交部门和司法部门的权力边界,实现在体系化职能安排基础上的相互助力和制约。外交介入制度的落实应与《对外关系法》《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进行衔接,包括管辖权的确定、诉中保全措施以及民诉法正当程序,还应明确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界分,平衡对外利益动态性和案件可预期性。
关键词:国家豁免;外交介入;程序规制;事实问题
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范阿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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