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福林(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来源】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法治现代化研究》2025年第3期(文末附本期期刊目录)。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

内容提要:新质生产力的发展离不开良好的行政法治环境和制度保障。行政法治在明确政府职能与权力边界、规范政府决策程序和运行规则、强化政府对市场监督的职责和实效、促进政府引导企业创新与发展等方面都起着关键作用。新质生产力的行政法治保障面临政策法规的滞后与缺失、政府监管协调的脱节与重叠、执法人员专业知识技能的匮乏与不足等挑战。正确认识新质生产力与行政法治的关系,需从观念层面、价值层面、结构层面、制度层面革新理念,以完善行政法律制度体系作为制度框架,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作为聚焦重点,把营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作为靠前服务方式,以推动国际法治合作与协调作为路径拓展着力点,筑牢保障新质生产力的行政法治根基,促进新质生产力健康快速发展。

关键词:新质生产力;行政法治;法治创新

目次 一、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行政法治机理 二、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行政法治堵点 三、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行政法治理念 四、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行政法治路径拓展 五、结论

2023年9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黑龙江省委和省政府工作汇报时使用了“新质生产力”的概念,指出:“要立足现有产业基础,扎实推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动传统制造业升级,发挥科技创新的增量器作用,全面提升三次产业,不断优化经济结构、调整产业结构。整合科技创新资源,引领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2024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强代表国务院向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时也指出,2024年政府工作的第一项任务是“大力推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在此背景下,如何促进和保障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成为一个重要问题。本文拟对新质生产力的行政法治保障进行理论梳理、理念革新和路径拓展的探讨,以期为新质生产力的发展作出行政法治维度的保障。

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行政法治机理

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关键生产力形态。新质生产力是符合新发展理念的先进生产力质态,即创新起主导作用,摆脱了传统经济增长方式和生产力发展路径,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的生产力质态。新质生产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要素和内生动力,以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为主要表现形式,以全要素生产率提升为重要标志。它强调创新在生产力发展中的主导地位,注重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是数字经济时代更具融合性、更体现新内涵的生产力。新质生产力能够实现资源的更高效配置和利用,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新质生产力通过经济赋能、就业筑基、区域联动、精神铸魂和环境保障,扎实推进共同富裕。行政法治在促进与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过程中意义重大,其通过明确政府的主要职能与权力边界、规范政府的决策程序与运行规则、强化政府对市场的监管职责与实效、促进政府引导企业的创新与发展等方式,推动新质生产力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一)明确政府的主要职能与权力边界

行政法治为政府履行职责和规范权力边界提供明确依据。发展新质生产力需要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明确政府在新质生产力发展中的角色,避免政府过度干预市场,保障新质生产力的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创新活力和发展自主性,为经营主体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政府的主要目的,是保障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亦即政府通过人民赋予的权力来制定法规、规章和政策,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执行国家的各种规则,保护社会公众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政府作为发展新质生产力的第一责任人,应不断加强行政法治的建设,落实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的战略定位,避免政府对新质生产力企业等新兴业态的不合理行政审批和管制,促进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创新政府配置资源的方式。

具体来说,一是通过法规、规章的制定和政策的引导,充分发挥行政法治在发展新质生产力进程中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回顾西方现代化的历程可以看出,其产业革命与技术创新走的并不是完全市场化的道路,而是市场与政府有机结合的道路,甚至很多关键性的技术突破都是政府通过产业政策来推动实现的。二是健全完善公共服务制度体系、推动公共服务发展。政府通过提供公共服务调整宏观经济、促进市场发展和维护社会秩序,能使新质生产力企业的收益满足新质生产力企业发展的直接需要。三是促进政府对专业领域监管的专业化、规范化、常态化发展。根据各专业领域监管需求和监管重点,把握监管中高风险行业特征,实行实时监测,强化风险处置市场,为经营主体特别是新质生产力的企业提供清晰可测的、可操作的、发展与安全平衡的监管指南,以科学监管促进新质生产力的健康发展。

(二)规范政府的决策程序与运行规则

严格约束与规范政府的决策程序与运行规则,坚持运用行政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规范政府行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目标。行政决策与运行规则是行政权力运行的起点,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与运行规则,并因地制宜地推出相应的制度措施,可以有效提升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一方面,行政法治可以规范政府决策程序与运行规则,确保政府决策的合理性和正当性。行政法治要求政府对新质生产力相关事务进行管理时需遵循严格的执法程序,遵守程序正义的要求。程序正义被视为“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法律程序的正义。在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过程中,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质上就是把执法程序视为一种具有独立价值的实体,而不是无关紧要的程序,把执法程序本身的正当性、合理性视为与实体执法结果的公正性具有同等意义的价值目标,这不仅有助于提高政府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也避免了因执法程序恣意引起的政府执法乱象。另一方面,行政法治可以规范政府决策程序与运行规则,确保政府决策的民主性和可行性。行政法治要求政府在决策过程中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进行科学论证和风险评估,确保决策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新质生产力企业等经营主体的根本利益,使得政府对发展新质生产力的管理更加科学、高效,增强企业等经营主体对政府的信任。

(三)强化政府市场监管的职责与实效

行政法治赋予政府对市场的管理与监督职能,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其有序经营,防止市场失灵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行政法治是政府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其建设质量直接关系法治政府建设成效。行政法治的建设强化政府对市场监管的力度,推动政府与市场的优势互补,协同发力,确保新质生产力的健康发展。

一是加强行政法治建设,可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能够更好地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行政法治建设促进政府对市场发展规划的战略指导作用,促进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具备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和实效性的特质,形成新质生产力企业等经营主体有活度、政府的宏观调控有力度的机制,促进新质生产力的发展。二是加强行政法治建设,可以促进政府有效规范市场秩序。规范的市场秩序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生命线。对政府而言,通过规范行政执法,可以引导新质生产力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推动市场竞争公平有序。对新质生产力企业来说,经营有序有方、预期稳定,企业就可以把更多精力与资金投入研发创新,分析行业发展前沿,提升产品质量,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在新质生产力发展过程中,充分运用“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找准市场功能和政府作用的最佳结合点,更好维护市场秩序。三是加强行政法治建设,可以促进政府有效指引经营主体行为。加强行政法治建设可以为新质生产力企业等经营主体设定科学的行为准则。比如,规范经营主体的登记管理行为,规范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等,矫正市场失灵,规范竞争秩序,对进一步发挥行政法治优势、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益意义重大。

(四)促进政府引导企业的创新与发展

行政法治可以为创新提供明确的行为准则和稳定的制度预期。加强行政法治建设,可以赋予新质生产力创造者以法定权利,明确主体利益分配规则,维护新质生产力稳定发展。发挥行政法治对新质生产力企业技术创新、经营创新、管理创新的引导作用,以精准有力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激发企业新鲜活力与创新积极性,更有针对性地激励产业数字化、绿色化和智能化转型,重塑产业价值链条与资源配置结构,加快传统产业迭代升级,催生新产业、新模式和新技术。

一是加强行政法治建设,可以促进政府打造新质生产力孵化基地。政府推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全力打造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新质生产力引领区、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为孵化孕育新质生产力厚植创新沃土。孵化基地以深挖资源潜力作为培育新质生产力的重要着力点,聚焦创新资源培育,布局与建设具有示范引领作用、服务保障作用的孵化创新功能平台与服务机构,构建世界一流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二是加强行政法治建设,可以促进政府引导创新资源投入。现代化产业体系作为培育新质生产力的产业载体,其建设和发展有赖于教育、科技和人才等创新资源投入与推动人才培养的模式和基础研究的协同创新。教育为科技创新提供基础知识与专业知识储备,提供专业研究型人才与技术应用型人才,促进新质生产力的发展;科技发展也必然引起和引导教育的改革创新,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新技术也必然重塑育人模式;人才作为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源头活水,既是教育模式创新的体现,又是科学技术创新的主体,其创新思维与实践能力对发展新质生产力具有重要影响。同时,通过落实教育、科技等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加大对基础研究的投入,支撑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促进新质生产力的发展。三是加强行政法治建设,可以促进政府完善多元主体协同治理体系,全面提升科技创新供给能力,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动力源泉。要加强对多元化创新主体的培育与指引,增进其协同创新与有效互动,推动“政、产、学、研、金、服、用”的深层合作与结合,建立多主体长效合作机制,促进新质生产力的发展。

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行政法治堵点

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新质生产力的形成和发展是一个长期且复杂的过程,会不可避免地突破与重构现有制度所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其试图维系的社会利益格局,从而给法治政府建设提出新要求和新挑战。当前,我国新质生产力的发展仍面临着法规规章和政策滞后与缺失,政府监管和协调脱节与重叠,执法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不足等问题。

(一)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滞后与缺失

随着科技的发展,具体的科技领域优势必然产生一系列对该领域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的规则,而科技发展也势必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产生诸多具体的影响。相对于其他领域,科技领域的法律化、制度化、法治化程度偏低,许多方面仍处于“规则真空”状态。新技术和新业态的迅速涌现与发展,给原有法规、规章与政策等行政法治规范体系带来了新挑战。如何建立和健全一个与新技术、新产业发展相适应的行政法制体系,成为一个亟须解决的现实问题。

其一,支持科技创新领域的法规、规章和政策还不完善。随着新质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尽管我国在保护和支持创新方面的法律制度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创新领域的法律制度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按照制度演化一般规律可知,如果激励与支持创新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极可能影响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和实效性。其二,新兴科技领域的法规、规章和政策存在滞后问题。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过程中,每一项新技术的发展和应用都可能触及甚至挑战现有制度的边界。比如,共享经济、平台经济等不仅改变了市场的传统运作方式,也给传统的国家税收、社会治理、劳动者保障等法律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需要积极采取法治应对措施。其三,数据、算法等新型生产要素领域的法规、规章和政策存在短板问题。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大数据、量子算法等新型生产要素价值凸显,进而产生了数据要素交易等新兴业态,传统产权法律制度难以完全折射与涵盖其全部内容,更难以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融合发展。其四,国际法律环境存在多变性与复杂性的问题。新质生产力是在全球化背景下发展的生产力新业态,国际法律环境的复杂性与多变性对新质生产力的发展也有直接影响。如何积极因应和有效化解国际贸易规则的变化无常,保护国内新质生产力企业的发展与权益,是政府急需解决的问题。由此,政府需要不断回应新的发展趋势,及时更新和完善法规、规章、政策。

(二)政府监管和协调的脱节与重叠

新质生产力的形成和发展必然涉及多个行业和领域,其形成与发展往往也会跨越传统的行业范畴和部门界限,不可避免地会导致行政监管主体多元且职责交叉。在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过程中,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难度较大,容易出现监管脱节与空白或监管冲突与重叠等问题。这不仅影响新质生产力的良性健康发展,也不符合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有为型政府和法治型政府的发展目标。其一,监管脱节问题。其本质是现有科技创新发展与现行法律制度之间存在的实际差异的问题。政府的监管脱节可能导致科技监管中出现“监管空白”的现象。在面对发展新质生产力过程中的生产要素范围扩大抑或颠覆性科技创新等情况,都可能使现行法律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理论与底层逻辑变得模糊甚至失效,导致出现监督的灰色地带。比如,具有一定自主性的人工智能人的出现,无可避免地对传统法律观念中关于主客体二元划分规则提出了新挑战,提出了是否承认人工智能人法律主体地位的法律难题。其二,监管节奏问题。其本质是新兴技术的高速发展与社会规则的缓慢演进之间不协调、不同步的问题。政府的监管节奏失效主要源于新业态和新技术呈指数级迭代与升级,科技创新的迅猛发展与法律制度的缓慢演进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明显和突出,引发现行法律制度无法涵射新型的社会关系,使得科技法律制度很难跟上科技创新的节奏和步伐。其三,监管重叠问题。其本质是新质生产力发展涉及多个行业和领域,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不清晰和不明确,从而出现监管重叠现象。比如,对于一些跨界融合的金融科技,如数字货币、网络借贷、虚拟财产、数据跨境流动等,金融主管部门与科技主管部门之间可能存在监督不协调和不畅通的情况,容易出现不同机构对同一事项同时进行监管,造成监督重叠的现象。

(三)执法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不足

随着新质生产力发展,技术创新使得对企业和个人的侵权手段和方式更加隐蔽、新式和复杂。执法人员对侵权行为的追踪、证据收集、违法行为的认定难度不断加大。当前行政执法人员缺乏对新技术、新趋势、新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主要技能的了解和把握,在专业素养上存在明显短板。当涉及行政执法的多数案件都需要具备专业技术能力和专业行业背景,行政执法人员也必然需要提升专业知识和行业技能、创新和适应能力、跨部门协作和科技运用能力。

其一,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和科技能力不足。法律与科技问题一直是法理学的构成部分。在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行政执法实践中,部分执法人员不具备与新质生产力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例如,对于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数据交易、虚拟财产、算力资源运用等方面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由于不了解相关基础知识、不熟悉相关专业技能和法律法规,很难准确识别和依法打击这些违法行为。其二,行政执法人员创新与适应能力不足。在执法实践中,部分执法人员不具备创新思维和快速适应新情况的能力,不能及时了解和掌握新兴产业的发展动态,很难有效调整执法依据、策略和方法。其三,行政执法人员跨部门协作能力不足。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涉及不同领域、多种业态和多个部门,执法工作也需要跨部门协作。跨部门协作是综合行政执法的内在要求,是提高执法效率和准确性的重要方式。在执法实践中,部分执法人员沟通协调能力不强,难以与其他部门有效协同与合作,不能共同应对在发展新质生产力过程中复杂的执法任务。

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行政法治理念

正确认识新质生产力与行政法治的关系,需要实现从消极应对型治理到积极预防型治理的行政法治观念转换,从固化已有成果向注重改革创新的行政法治价值转换,从单一化到立体化的行政法治结构体系转换,从硬法治理到软法硬法结合的治理路径转换。行政法治理念的革新需要把握行政法治治理的基础逻辑和制度因应,统筹谋划符合法治发展规律、体现时代要求、彰显制度优势的战略理念,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与行政法治建设的良性互动格局。

(一)从消极应对型到积极预防型的治理观念转换

行政法治是新质生产力健康发展的“护航者”和“守夜人”,加强行政法治建设为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扫清制度性障碍,创造良好的行政法治环境。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需要采用积极预防的行政法治观念,通过运用先预防后治理或者说预防胜于治理的风险预防原则,促进新质生产力的健康发展。在传统治理模式下,法律制度的主要功能定位是“治已病”。在预防型行政法治模式下,法律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治未病”。在预防型行政法治理念中,事前预防措施的实效优于事后治理措施,预防治理已经转变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法治新理念和新形态。与消极应对型的行政法治观念相比较,积极预防型的行政法治将法律制度的功能定位、法律利益的保护、法律规范的运行等方面都创设了事前介入与预先保障的顶层设计,推动行政法治从裁判性规范到治理性规范的转变。积极预防型行政法治新形态要求行政法治在护航新质生产力过程中,不仅要应对现有的问题和处境,而且要预防未来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挑战,特别是那些由新兴技术所引发的问题,从而实现“法治作为平衡创新与风险的制度天平”。可见,采用积极预防型的行政法治体系是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最优解选择。

(二)从固化已有成果到注重改革创新的价值转换

创新性是新质生产力的显著特点。它不仅关注技术的革新,更强调生产模式、管理方式等多个层面的创新。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行政法治保障,应主动适应新技术、新业态发展需要,积极发挥行政法治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的作用。这就意味着,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行政法治建设需要从过去的注重总结实践经验、固化已有成果,转向更加注重改革创新、发挥引领推动作用的价值导向。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对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投入。一是确立以人为本的改革创新逻辑理念。任何价值都离不开人,人是一切事物的价值主体,也是一切价值的归属。价值是事物对于人的意义。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行政法治建设需要确立人的全面发展作为价值导向,有效运用行政法治方式和路径解决发展新质生产力过程中引起的就业结构变化、数字鸿沟等社会难题,让全体社会成员共享新质生产力发展成果。二是健全科技创新激励体制和评价体系。科技创新是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强劲引擎。要激发创新活力,需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发展,健全兼顾创新质量与创新难度的合理评价体系,对在科技创新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及个人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三是建立健全风险容忍和容错机制。行政法治建设应尊重科技发展的规律,容忍和理解正常的发展风险,鼓励耐心、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积极探索、勇于尝试,避免因过度保守而错失发展机遇。行政法治建设需要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制度环境,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科技创新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三)从单一化到立体化的行政法治结构体系转换

保障新质生产力健康发展需坚持综合运用立体化的行政法治结构体系。与传统单一化的固定行政法律制度相比,立体化的行政法治结构体系主要包括:在顶层制度设计上,坚持遵循客观规律与创新的融合;在中层的制度体制上,坚持整体性推进与因地制宜的融通;在底层的制度运用上,坚持体现多边、共享、互惠的全球发展格局。习近平指出:“一个现代化的社会,应该既充满活力又拥有良好秩序,呈现出活力和秩序有机统一。”在新的发展阶段,需综合运用立体化的行政法治结构体系保障新质生产力的健康发展,构建活动和秩序有机统一的社会,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是运用遵循客观规律与创新相融合的方法进行行政法律制度设计。保障新质生产力的行政法治建设既要秉持科学精神,贯彻国家发展战略,遵循科学技术发展规律和产业迭代发展规律,又要遵守行政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充分考虑当地的基本情况、顺应经济社会发展的一般要求,综合运用守正与创新融合的方法,不断增强行政法律制度战略判断力,促进制度的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良性互动、协同发展、相互促进、相得益彰。二是坚持整体推进与因地制宜相融通。发展新质生产力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既要以系统思维、辩证思维、创新思维和底线思维进行统筹推进,又要贯彻精准施策的工作方针,因地制宜地发展新质生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既要坚持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整体性推进,又要考虑地方数字建设、经济发展、公民文化素质水平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作出针对性的措施,体现发展新质生产力的灵活性。三是积极推动多边、共享、互惠的新质生产力全球发展格局。在全球发展倡议框架下,中国与各方共同努力,携手前行,推动多边、共享、互惠的新质生产力全球发展格局。新质生产力源于中国,惠及世界,中国新质生产力是世界发展新动力。新质生产力的全球发展格局重点在于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构建良好的数字秩序,确立数字安全的全球标准,建立健全多边、民主、透明的全球数字治理体系。由此可见,在互相尊重和信任的基础上,加强对话和合作,搭建数字技术沟通合作平台,加强数字领域执法合作,以互惠合作超越零和博弈,以利益共生超越恶性竞争,以共赢协同超越数字隔阂,才能让世界各国人民共享到数字技术飞速发展的成果。

(四)从硬法治理到硬法软法结合的治理路径转换

保障新质生产力的行政法治建设,在制度层面由原先的硬法治理转向硬法与软法结合共治是可行的治理方案。在作用方式上,硬法规范以其所规定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作为强制力保障,约束和规范政府主体与新质生产力企业等经营主体共同促进经济的高质量发展;软法规范则通过倡导性、宣示性、非强制性的作用机理来促进经济的高质量发展。软法硬法结合共治本质上是硬法保障软法、软法补充硬法,共同促进新质生产力的健康发展。一方面,发展新质生产力强调开放、共享、参与、多元,排斥和抵触传统生产方式的权力分等、分科设层的等级管理体制。由此,发展新质生产力对硬法中的“管理—服从”和“违法—制裁”的治理模式提出了挑战。同时,由于发展新质生产力出现的风险具有弥散性发展、创造性毁灭、即时性传播等新特点,“硬法”的能力、速度与规范难免有所触及不到或规范不及时。而软法能够有效运用自律性规范与自治性规范,使政府主体、新质生产力企业等多元经营主体能够沟通、协商和对话,灵活运用除国家强制力以外的力量,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突破更加契合新质生产力在经济效益上的增长特点,满足了新质生产力的行政法治需求,可以实现更好的规制效果。另一方面,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行政法治建设,其重要意义在于促进国家政策、行政法规、规章与法律的融合贯通。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国家战略和宏观政策不可避免地带有顶层设计上的宣示性、导向性、指引性的特点,为日后渐进式演化和规律性发展的实践主义路径留有法治发挥的空间。

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行政法治路径拓展

行政法治建设是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主要路径之一。要发挥行政法治对保障新质生产力的重要作用,促进法治政府建设与夯实科技强国的法治根基,需要加快形成和拓展与新质生产力相匹配的制度环境和保障措施,为保障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拓展科学的行政法治轨道。

(一)制度框架:完善行政法律制度体系

古人云:“经国序民,正其制度。”行政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应贯穿于政策、法规制定和修改的全过程,为保障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提供行政法律制度的依据和指引。完善行政法律体系,促进新质生产力的健康发展,需落实依法立法、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基本导向,加强行政立法协调、沟通和论证,从而不断改进和完善行政法律制度体系。在新的发展阶段,保障新质生产力的行政法律制度体系的建设要在政策体系基本形成的基础上,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教育、科技、人才等方面法律法规体系。新质生产力涉及多个领域和部门,在行政立法过程中需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沟通,确保各项政策、法规和法律之间相互衔接、融会贯通、协调一致。同时,保障新质生产力的行政立法需注重政策与法规的合力,即要提升中央政策与地方政策、科技政策与行政法治之间的适配性和联动性,避免出现政策、法规和法律制度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提高行政法律制度体系的统一性、规范性和权威性,进一步激发社会、市场、企业和个人的创新活力、创造积极性,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坚实有力的行政法律制度体系保障。

一是完善科技创新行政法律制度。加强科技创新法律制度建设是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修订、细化和落实《科学技术进步法》的相关规定。科技创新行政法律制度建设的目标需紧密结合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破除自主创新障碍因素,促进科技自立自强,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和创新第一动力的作用,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建立健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机制。科技创新行政法律制度建设需进一步明确高校、科研机构与新质生产力企业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健全产、学、研、用的对接合作机制。加强行政法律制度建设,需健全与落实成果转化平台服务机制,推进科技创新成果从科研走向产业,从实验室走向生产线,从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二是制定新兴产业专项法规。行政法律制度建设密切关注新质生产力的发展趋势和技术创新动态,持续加强新兴领域专项法律制度制定,促进和规范新技术的研发应用,以更加有效地应对新技术快速迭代带来的新挑战。比如,制定新能源汽车、AI医疗、轨道交通、新材料等前沿技术领域的专门法规与规章,规范新业态发展秩序,保障新业态发展安全。三是修订现有政策与法规。现代科技的发展日新月异,现有的一些政策与法规可能已经不适应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需要,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的政策和法规十分必要。要修改和完善AI算法、数据大模型、生物技术、数字技术等政策与法规,对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变化、人民思想观念的转变进行有效回应与合理调控,加强对新质生产力企业等主体的权利保障和救济,从而提高相关政策和法规的实效性与权威性。

(二)聚焦重点: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支撑建设科技强国的必然选择,也是实现科技创新发展的根本动力。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创新是知识产权形成的前提与基础,知识产权为创新提供激励与保护,确保“任何人对自己产品的所有权和自由支配权”。知识产权正是通过满足人们深层次的社会需求,将知识产权赋予知识创造者,激励人们创造出更多的知识产品,最终增加整体社会福利的产权制度。在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过程中,通过法规、规章和政策规范与明确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范围、收益与处分各项权益,推动实现研发投入与产品产出的良性循环,以期实现全社会创新的公共政策目标。可见,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保护以创新起主导作用的新质生产力的内在要求。在新的发展阶段,加强行政法治的建设,推动发展新质生产力,不仅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供给,而且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供给。

一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供给。综合运用法律、法规、政策明确与落实行政机关对知识保护的职责和范围,积极及时地回应新质生产力发展过程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变化和新问题。①综合运用产业政策、财政政策、科技政策,进一步支持科研机构、高校、新质生产力企业等经营主体的沟通、联动和合作,发挥各自所长,联合攻关,不断提升创新能力以及科研成果转化。②综合运用产业链、技术链、人才链的优势和能动性,通过科技专项支持等政策指引,推进关键性、颠覆性、核心性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③综合运用经营主体推进知识产权布局。支持领军企业、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等高新企业牵头与组织行业内的共性技术开发,带领上下游企业组建产业知识产权联合体,推进和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二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供给。①完善知识产权的法规、规章、政策。加强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行政政策、规章和法规修订,全面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健全侵犯知识产权举报奖励制度和快速维权机制。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权威性和实效性。②建立健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保障措施。在新的发展阶段,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制度供给也需顺应信息时代和人工智能时代的一般规律和发展趋势,建立健全侵犯知识产权保护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行政执法监管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加强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执法力度,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③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政府提供资金与政策支持,加大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的投入,为新质生产力企业等经营主体提供更加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降低创新主体的维权成本,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促进新质生产力的发展。

(三)靠前服务:营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法治化营商环境是高质量发展的前提。法治化营商环境是新质生产力形成和发展的土壤,政府应积极履行职能,主动靠前服务,扎实推进营商环境领域依法行政,为新质生产力企业等经营主体健康发展构筑法治化的保护屏障。在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过程中,政府需靠前服务,营造与优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稳步推进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方面的制度化建设,打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不断夯实新质生产力长远发展的基础。当前,我国市场还存在着发育不充分、要素流动不通畅、资源配置效率不高等现象。营造与优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需进一步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充分结合,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有序、开放竞争的体制机制,持续塑造更高水平的科技创新交叉融合突破的新优势,为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提供有力支撑。

一是优化政府职能与服务型政府建设。政府不仅是宏观调控的实施者,而且是市场机制的培育者。营造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需以更加审慎包容的柔性与弹性姿态促进着市场、社会、企业和个人等主体共同参与社会的治理与发展,打破各种体制机制障碍,促进人才、资金、技术等全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强化新质生产力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创新主体地位,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为经营主体提供平等的发展机会,从“全能”到“有限”的服务型政府转变。二是加强数字政府建设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于新质生产力企业等经营主体和相关项目,推行 “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降低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深化“放管服”改革,减少审批事项,对于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应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不断激发新质生产力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内生动力。三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创新治理方式。政府需依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推进综合执法,整合相关部门的执法职能,打破部门执法之间的壁垒,提高执法效率,避免因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随意执法等问题阻碍企业良性竞争与发展创新;创新政府对新质生产力企业等经营主体的治理方式,推动政务数据共享,打破信息孤岛,实现数据资源优化配置。建立健全政府的电子政务平台,加快政务信息公开、政务服务在线办理等方面的建设与完善,整合各部门的数据资源,实现数据的共享和运用,为政务服务提供便利,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四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利用大数据、量子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通过动态监测、风险预警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四)开放合作:推动国际法治协调合作

新质生产力所需的新型生产关系与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相辅相成、相得益彰。高水平制度型开放作为新时代对外开放的发展逻辑,有助于构建具有全球竞争力的改革开放措施,有效利用国际资本、国际人才、国际技术和国际数据等生产要素,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全生产要素保障。新质生产力作为科技创新发展、产业迭代升级、商业模式变革的结晶,正逐渐成为国际市场竞争力的关键力量。同时,新质生产力还促进了企业之间的国际、国内协同与合作,形成了人才链、产业链和技术链等上下游的紧密联系和有效联动。中央层面,要积极开展高水平、高起点的国际合作,倡导常态化、多元化的科技创新对话机制,积极参与国际性技术创新联盟建设,主导或发起国际大科学计划,支持国际学术组织在华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地方层面,各级政府要积极主动与其他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开展广泛和深入的法治交流与合作,分享我国在新质生产力法治保障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行政法治理念和制度成果,共同回应和解决新质生产力发展中的各种法律问题,促进各国在新质生产力领域的互利共赢。

一是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要积极引导和推动国内新质生产力企业等经营主体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将具有中国特色和优势的技术、产品和服务等标准推向国际舞台,促进我国新质生产力企业更好地融入全球经济体系,为我国新质生产力企业在全球布局和国际竞争合作中争取有利地位,不断提高我国政府在国际标准制定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二是加强国际规则对接与协调。要主动主导、参与国际规则对接与协调,充分考虑新质生产力的全球化与开放创新等特点,加强与其他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的法律、法规、政策等制度对接,减少法律冲突和摩擦,积极维护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的安全与稳定。三是深化国际执法合作,推动建立健全跨国执法协作机制。在新的发展阶段,深化执法方面的国际合作是我国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主要内容。加强国际执法合作,建立健全跨国执法协作机制,加强国家之间的信息共享和联合调查等合作,共同打击在发展新质生产力过程中发生的不正当竞争、单边制裁、长臂管辖等违法行为,维护新质生产力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四是加快培养涉外法治人才。按照新质生产力引领发展并推动全球化进程的特质和要求,加快培养熟悉国际法律规则、精通外语、具备跨文化沟通能力的涉外法治人才,为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人才链”支持。①战略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鼓励企业、研究机构、高校和社会重点开展智能科学、法学、外语等综合领域的人才培养。②应用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深化对律师、公证员、仲裁员、调解员等法律服务队伍的培训,不断提升法律服务人员的涉外法治素养。③综合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加强与其他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的法学教育培训、国际学术交流等合作,全面提升法治队伍处理涉外纠纷的能力,打造能够融合新质生产力理论与实践的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

结论

发展新质生产力是一个深刻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系统性工程,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动力,也是提升我国国际竞争实力的重要支撑。在新的发展阶段,行政法治建设需要主动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遵循生产力发展规律,积极应对新质生产力发展过程中的法治挑战,不断调适自身的规则理念与规范框架,构建一套制度供给有力、产业发展规范、法治保障有效的行政法治体系,促进新质生产力的行政法治建设从应急型保障迈向预防型保障的转型升级,为防范和化解新质生产力发展可能引发的各类风险提供可行性行政法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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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现代化研究》2025年第3期目录

【特稿】

1.再论“涉外法治”概念的内涵

黄惠康、江夏

2.完善以实战为导向的公安院校教育培养机制

王轶、王龙

【专栏: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3.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自信论述要

蔡宝刚

【主题研讨:新质生产力的法治保障】

4.以立法创新保障和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王腊生

5.科技金融法治保障的制度逻辑与体系建构

许多奇、应岳

6.新质生产力创新发展激励的竞争法治保障

陈兵、陈佳颖

7.新质生产力的行政法治保障

李福林

8.发展新质生产力实现共同富裕的法治逻辑

张清、张楠

9.以法治方式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生活立场

丰霏

10.数字治理视野下的软法及其功能变迁

张淑芳、肖峰

11.以义正我:董仲舒“三纲”说的法理意蕴

李诚予

12.司法算法解释机制的系统构建与运行

桑先军

13.论司法证明的性质

宋乐超

【域外法治】

14.幽灵的威胁:生成式人工智能幻觉及其法律规制

[巴西]维克托·H.兰蒂 著,杨安卓、伍静雯 译

《法治现代化研究》是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创办并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国内统一出版刊物号CN32-1869/D,是国内专注法治现代化研究的学术期刊,由著名法学家公丕祥教授任主编。期刊前身为《法制现代化研究》集刊,现由南京师范大学和江苏省法学会主办,双月刊,逢双月15日出版。

智能写作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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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实用工具:赋能司法案例的深度检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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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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