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联合打击非法中介违规骗提骗贷
住房公积金行为的通知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的文件精神,为维护好执行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工作秩序,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安全,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公安局与大兴安岭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决定联合打击非法中介违规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建立打击非法中介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协作联动机制,明确专人负责相关案件的联络和对接,共同防控违规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
二、加大政策宣传,增强法律意识
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网点要通过当地媒体、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广泛宣传住房公积金政策和非法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危害性,公开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办理要件、业务流程、办理时限,向缴存职工告知违规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法律风险和责任,引导广大缴存职工正确使用住房公积金。
各县(市)区公安局要利用本单位网站、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等媒介,及时发布非法中介违规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案件,扩大联合惩戒的影响力、震慑力。
三、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管理
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及各经办网点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提取和贷款审核、审批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增强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材料审核的责任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抓好窗口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高窗口工作人员对印章、合同、票据、产权证等有关印证材料真伪的甄别能力。要严格内部管理,对因思想麻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事件发生的,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启动问责机制严肃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对相关人员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内外勾结,为违规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提供便利,涉及职务犯罪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规范工作流程,严格审核把关
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督促各经办网点按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规定,严把提取、贷款资料审核关,重点审核提取、贷款资料是否完整、齐全、真实可信、合法有效。要通过不动产登记、税务等部门提供的业务信息资料,核实申请人购房行为的真实性。对申请人提交的提取、贷款材料真实性存在疑问的,要及时向相关单位核实,经确认购房情况属实后,方可为申请人办理提取、贷款手续;情况特殊的,及时提交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核查。
五、强化打击力度,惩处违法行为
各县(市)区公安(分)局根据协作联动机制要求,建立健全对骗提骗贷行为的协作处理工作机制,严厉打击非法中介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行为,维护全区住房公积金正常管理工作秩序,并及时向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报案件办理的相关情况。
监 制:孙剑波
审 核:李振凯
责任编辑:白 玉
编 辑:张 钊
来 源:大兴安岭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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