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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辛公(交)行罚决字〔2025〕0211号

发布日期:2025年05月16日 发布单位:公安局

辛集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辛公(交)行罚决字〔2025〕0211号

违法行为人尚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xxx镇xx村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2024年12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我局取保候审,2025年02月06日被我局移送起诉。2025年04月27日辛集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尚xx不起诉。

现查明:2024年11月19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尚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四轮车,沿东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方碑大街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数值为:100mg/100mL。经晋州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尚xx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3.35mg/100mL。尚xx涉嫌危险驾驶罪。2025年04月27日辛集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尚xx不起诉。

以上事实有受案记录、现场笔录、鉴定意见、犯罪嫌疑人尚xx供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尚xx罚款贰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银行辛集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辛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辛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辛集市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以上信息来源于辛集市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