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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中国审判》杂志原创稿件

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赵学玲 周晓雯

在我国,为了给子女婚后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缓解子女的经济压力,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这种家庭内部的财产转移行为,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如赠与、借贷、投资、家庭财产共有等。然而,受传统家庭关系理念的影响,父母与子女之间往往不会对出资的性质进行明确约定。如果子女婚姻关系破裂,由此可能引发房屋产权归属、子女离婚财产分割等诸多法律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产权归属进行了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官对此类出资的法律性质的认定存在不同观点。基于此,有必要对该类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进一步探究,以期为相关案件的审理提供有益参考。

01

法律性质分析

(一)赠与关系

实践中,父母一般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因此,多数观点认为,父母自愿为子女出资购房时,即使没有签订书面赠与合同,在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其他法律关系时,法院将父母的出资行为推定为赠与行为更符合常情。其中,部分观点认为,该行为的性质更符合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即包含“婚姻关系解除时将撤销赠与”的心理状态。但是,父母在出资时不会与子女明确约定婚姻关系解除将撤销赠与,因此,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法官无法将父母的心理活动作为裁判的依据。笔者认为,成立赠与关系一般需要以下几个构成要件:一是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这是认定赠与关系成立的关键。通常需要书面赠与合同、父母的证言、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二是签订赠与合同。签订书面赠与合同是确认赠与关系的有效方式。合同中应明确赠与人(父母)、受赠人(子女)、赠与财产、赠与条件等。三是实际交付。父母将购房款实际交付子女,是赠与行为完成的重要标志。

(二)借贷关系

不同于一般的借款关系,父母在出资时与子女签订借条的情况较少,即使存在临时性资金出借的情况,也较少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因此,有观点认为,子女在成年后,父母的抚养义务已经结束,父母没有义务为子女出资买房。在父母未明确表示出资是赠与的情况下,应将出资认定为父母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至于父母是否要求子女偿还,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关,是父母对自身债权的处分。笔者认为,成立借贷关系一般需要以下几个构成要件:一是明确的借贷意思表示,即父母在出资时,明确表示该款项为借款,并约定还款期限、利息等事项。二是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借款用途、还款方式等。三是存在还款行为,即子女按约定偿还本息,或父母存在催讨债务的行为。四是其他证据,即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

(三)其他特殊法律关系

除了赠与关系和借贷关系外,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还可能涉及以下法律关系:一是信托关系。父母将财产委托给第三方(信托公司),由第三方代为管理,并按照父母的意愿用于子女购房。信托关系具有独立性、专业性,能够更好地保障财产的安全,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免除债务风险。二是合伙关系。父母与子女共同出资购房,并约定共同享有收益和承担风险。合伙关系是一种平等的合作关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适用于父母与子女共同经营等情况。三是家庭共有关系。在子女婚后,父母为了照顾子女生活购买房屋与子女共同居住,这本质上是一种家庭内部的财产转移。基于家庭关系,父母与子女有约定按份共有的,则按照其约定的份额享有所有权,无约定的则为共同共有。

02

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分析

目前,关于父母出资购房的相关规定,主要集中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物权编。同时,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相关司法解释也在不断完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所有,除非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财产只归一方。因此,在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前提下,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均为夫妻共同所有,除非赠与合同中确定财产只归夫或妻一方。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对原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进行了体系化整合。考虑到实践中存在的情形较为复杂,且如果当事人愿意通过事先协议的方式明确出资性质及房屋产权归属,则能够最大限度减少纠纷的发生,《司法解释(一)》对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进行了完善。《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值得注意的是,在认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时,如果一方父母出全资购房并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的,应认定为父母出资只赠与子女一方的意思表示。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在第八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这一规定改变了前述“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依据权利外观可以认定为个人财产”的裁判尺度,在判决时优先考虑出资人子女的权利。同时,该条款明确了“补偿原则”,即在判决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时,应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房屋价值等因素,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适当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规定的“补偿”并不等同于“折价”补偿,而是更多地体现了对另一方家庭贡献的补偿,并非单纯基于房屋价值的分割。《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因此,对于双方父母出资或者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夫妻婚后购置房屋的情况,如果夫妻双方在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时,均主张自己享有房屋所有权,且一方不同意竞价取得,此时可以根据出资来源及比例、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房屋产权登记情况等事实,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折价补偿。由此可知,相关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条款的提出,能够有效地统一法律适用,减少司法实践中的相关争议。

03

实践难点分析

尽管《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但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相关法律问题在审判实践中仍存在一定的难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关系的界定存在难点。一是不同法官对司法解释的认识存在差异。二是证据收集存在困难。当缺少明确的书面协议或其他有力证据时,法官很难界定出资的性质。三是家庭关系复杂,导致出资情形多样。在经济法律关系未明确时,法官认定相关行为性质的难度增加。此外,赠与关系中,父母是赠与一方还是赠与双方?借款关系中,是子女一方借款还是子女及其配偶共同借款?这些问题在实践中争议较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相关行为性质的认定。

房产登记的复杂性为案件的办理增加了难度。一是产权登记与实际出资不一致,即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但实际出资人是父母。这一情况下,房产的归属容易产生争议。二是共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即多个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购房时,每人的份额、权利义务等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践中,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为子女购房,或者一方父母出首付款、另一方父母出装修款的情形较为常见。由于房产登记情况复杂多样,房屋权属的认定及离婚财产分割的难度较大。

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滞后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结构和财产关系会随之发生变化。目前,仅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的原则性规定,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亦无法涵盖新型家庭财产情况。相关法律难以完全适应快速发展的形势。

案件执行存在困难。一是证据不足。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法院难以认定出资的性质,导致判决难以执行。二是存在财产转移隐匿的可能。为了逃避债务或其他原因,当事人可能会将财产转移,增加案件执行的难度。三是在相关案件执行过程中,由于涉及家事等亲情伦理,当事人往往情绪激动,一定程度上使得案件执行难度增大,如果处理不慎,还会引发新的矛盾。

04

完善建议

(一)完善相关司法解释

在赠与关系中,笔者通过调研发现,多数父母表示其内心意愿是将财产赠与自己子女一方,但碍于情面或为避免“小家庭”矛盾,未作出上述明确意思表示。《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将一方父母为子女婚后全额出资购房视为对自己一方子女的赠与,但没有完全明确父母部分出资及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的性质。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父母出资购房的常见问题进行统一的解释。具体而言,可以进一步明确父母默示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方式和范围,确立可依据的司法裁判规则,进一步促进矛盾纠纷的化解。

(二)明确法律关系类型

父母出资购房的法律关系类型影响着父母和子女双方在财产权利和风险承担方面的责任。因此,明确法律关系类型是完善父母出资购房法律制度的基础。笔者认为,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广泛的社会宣传,引导父母在出资购房时对出资性质进行明确约定,通过建立相应的赠与合同、借贷合同、投资协议等书面合同,以及保留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方式明确证据。同时,对于银行参与的购房贷款,要明确资金流向,这样可以更好地保障父母子女双方的合法权益,减少纠纷的发生。此外,在经济发达地区,可以提倡对合同进行公证,增加合同的法律效力。值得注意的是,在赠与合同中,父母应明确约定赠与的对象是子女一方还是子女及其配偶双方,避免日后发生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

(三)完善证据规则

完善父母出资购房的证据规则对于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司法实践中的主要难点在于,法院难以获得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书面协议,以及对家庭成员之间非正式资金往来的认定缺乏明确的标准。基于此,笔者认为,法院可以在现有基层社会治理模式的基础上,向社区提供拟定好的格式化书面协议,之后,再由社区向居民发放协议。这将有助于明确当事人的真实出资意愿,减少日后产生纠纷的可能性。此外,对于家庭成员之间非正式资金往来的认定,虽然没有书面协议,但法院仍能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证明该笔资金的存在及用途。

(四)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在相关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尤为重要。一般来说,在当事人之间无明确书面协议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在哪一方,该方就容易承担败诉的风险。根据《司法解释(一)》的相关规定,笔者倾向于将“当事人之间未明确约定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的情形推定为赠与。一方当事人主张成立借贷关系时,法院应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司法实践中,父母请求返还出资款的时间节点一般在子女感情不和或离婚时,请求返还的基础法律关系多为借贷。但是,父母一方提供的转账凭证仅能证明款项交付,不足以证明款项的性质;子女一方出具的借条,鉴于其身份关系和利益关系,证明力较弱。因此,较于一般的民间借贷,父母一方在举证时相应负有更高的举证责任。

(五)加强司法保护,保障当事人权益

首先,法院可以进一步发挥家事审判诉前调解机制的作用,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其次,法院可以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婚姻家庭等家事审判中以人为本、互帮互助等价值理念传递给全社会,促使当事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保护的同时感受到司法的温度。

本期封面及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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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25年第8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66期

编辑/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