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无罪?90%问题出自血样检测!

裁判要旨:提取血样时,未按规定使用消毒药品,对提取血样未按规定封装,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作出的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鉴定意见不具有证据效力,在案件不符合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醉酒的法律规定情形下,认定行为人醉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裁判。

一、简要案情

经审理查明,2022年某日凌晨,刘某饮酒后驾驶汽车返途中与路边停放的汽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和乘车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民警接报赶到现场后,发觉刘某有饮酒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显示刘某呼气中酒精浓度为214mg/100ml。当日凌晨,民警带刘某在医院抽血送检,医务人员抽取4ml静脉血,分装在红色管和紫色管两支管内,每管2ml。编号分别为A678978(红色管,无添加剂管)、B160210(紫色管,抗凝管)。同年某日民警将编号为A678978的装有血液的红色无添加剂管送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次日经该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300.14mg/100ml。案发后,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无罪关键点:90%问题出自血样检测。

1、提取血液样本要由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医务人员、法医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

无资质人员取样的行为=程序违法!

2、皮肤消毒剂宜使用不含醇类的溶液及不含乙醇的碘伏溶液,不应使用含醇类或其他挥发性有机物的消毒剂。

使用含醇类消毒剂=程序违法!

3、血液样本提取容器应使用有效期内加抗凝剂的具塞干试管。

使用无添加剂真空采血管=程序违法!

4、提取的血液样本应当及时送往鉴定,最迟在五个工作日内送检。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送检血液样本后三个工作日内,鉴定并出具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

超期送检或超期鉴定=程序违法!

【法律规定,以上证据如果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将被排除】

三、辩护切入点。

醉驾案件的无罪辩护,主要聚焦血样提取和检测环节,对于严重程序违法的证据,要及时申请排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规定:

“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在提取血液样本前脱逃或者找人顶替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因此辩护时要准确分辨案件中是否存在能以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依据的情形,准确调整辩护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