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费海伲比王世洲更可恶?因为她更代表一种建制化的力量。但似乎很多高校就喜欢这种死不认错,对学生个体权益极端漠视的行政官僚,认为她们是在维系高校的声誉。

前文回顾:

前些天写了北大学阀王世洲的奇葩故事,引发了一些讨论。

有一个律师朋友还专门给我打电话,表达看法。结论是,老王的心理是有点*&%……但也可能真的是对法律史和台湾通奸罪、精神障碍的刑责认定这些不够熟悉,从学生报的题目一看就知是真的要好好写论文,但导师会觉得很麻烦,因为他也不太懂……

这个律师是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

还有一个媒体朋友,则认为问题不在蠢,而是坏。王世洲就是故意刁难。

在微信公号、腾讯号、头条号……下面的网友留言,更多是认同“坏”或者“既蠢又坏”。比较意外的一个点是,有的网友认为北大法学院教务处的费海伲比王世洲更可恶,还用了侮辱性的言辞(我看到的都已屏蔽)。

我开始还有点讶异。很快就想通了。王世洲的学阀作风,是个体之恶。费海伲则代表了北大法学院,她的傲慢与指鹿为马,更是一种体系顽疾的表征。

我具体谈一谈我的看法。

1

王世洲明显滥用了导师权力,实施学术霸凌。

《杨度法律思想研究》当然是法律史选题,只要认知正常,亦会同意“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判定”属刑法研究范畴无疑。

为什么王世洲会认为前者是中文系选题,后者是心理系内容呢?哪个心理系专业会研究刑事责任判定的问题?

有几种可能性。一种是,这反映了王世洲的真实认知,他这个年纪的人,13-23的关键期都是在文/ge中度过的,虽然在特殊时期进入高校,但可能有太多侥幸的成分。如果这个判断成立,他并不是主观上坏,他只是因为无知而不自知客观上变坏。

还有一种可能,他当然知道杨度法律思想研究是法律史选题,毕竟北大法学院也有法律史学者,他不可能一直认为他们在研习中文。“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判定”虽不是他擅长的领域,但他毕竟是刑法教授,没吃过猪肉还没看过猪跑吗?

我个人三七开,认为王世洲可能确实有认知过于狭隘的一面,但更大的问题出在主观恶意——他要通过指鹿为马,来完成霸凌。

这种服从性测试,从其他细节也能提现出来。

譬如他给学生发来“一般指导规则”:“请明确表态是否能够保证遵守一般指导,将指导中的红字列点发来作为证据。”还以标点符号刁难学生。

我一个高校的朋友都笑抽了,从没见过这样的论文指导方式。

而且王世洲不断说学生标点符号错了:“你是不是应当回去读高中?一个标点符号就要老师讲几遍,这论文怎么写?刑法典看了吗?还不懂得关掉要求回执的请求?什么都推一推动一动,怎能学法律呢?再改不好,请你考虑退出论文写作。”

其实,都是电子版可以复制的红字,朋友又检查过几次,怎么可能出错了?这分明就是胡扯嘛——服从性测试。即便真有错误,你不能指出是哪里吗?

王世洲在邮件中不也将“收到”写成“受到”,不也照样在北大当教授,也没回老家重读初中?

2

倒是有一个心理系朋友向我分析:从弗洛伊德的理论,王教授很可能童年有过心理创伤,他掌握权力后的霸凌行为,其实是在弥补童年的创伤。

这样说来,王教授好似反而成了受害者。好在我一直不相信弗洛伊德,那是伪科学。

我的朋友连续报过多个选题,均遭王世洲“指鹿为马”式否决后,已知是遭遇导师刁难,故提出商榷:“如果说杨度选题属法律史范畴(因此没有法的味道?),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判定则属于您擅长的刑法学范畴,不知为何认为不属法学论文范畴?请老师指教……”

王世洲为此跳脚:“来信太无礼貌,无法指导。你到现在仍然没有选出题目,明显不具有完成论文写作的条件……”

我很奇怪他的暴怒从何而来。一个师德上长满尖锐湿疣的人,即便是学生错了,你总要教导他吧——更何况是你王世洲在明显指鹿为马,又在不提供任何专业依据的情形下,对学生进行道德贬损与人格侮辱。

我不赞同网络上很多人对王世洲进行精神诊断。他可能确实有需要我们共情的过往经历,深刻在神经元罅隙处……唉,这些都不去讲它。

我现在更感兴趣的是北大法学院教务处的费海伲。

3

本来王世洲老师是个极端个例,因缘聚会碰上了,惹不起总躲得起,换个导师就完了。但这权力在费海伲手里,她就不给换。

这就悲剧了。

朋友其实蛮有忍耐力,他在中国绝对是头部的记者与专栏作家,自媒体也属腰部,算是个中V吧,2015年的舆论环境,爆料杀伤力可比现在强得多,王世洲“指鹿为马”式学术霸凌又都有书面证据,他完全可以曝光点杀。

但他居然忍了,改了专业,多耗了两年,又补了两科的考试,以为可以正经写一篇自己感兴趣的论文了,结果又被安排给了王世洲。

这一次,王世洲更有拿捏的底气了,朋友根本进不了报题目的阶段,就在反复抄红字规则的过程中被指“标点符号错误”,需要“回去读高中”。

在北京市自考办明确同意更换导师的情况下,费海伲仍以导师无过错为由拒绝调整,这个行政体系对个体诉求真是足够冷漠。

费海伲在此刻代表的是北大。

顺带说一句,北京市自考办一位大姐其实挺同情朋友的遭遇,但决定权在费海伲所代表的北大法学院,也无可奈何。朋友还特地在电商平台买了几斤坚果快递过去,但并没有告诉她。估计这位大姐到现在都不知道坚果是谁给买的。

我在检索费海伲的时候,后面自动跟出了“费孝通”,吓我一跳。我不知她的出身,但在知网、万方检索不到她任何一篇论文。但即便从事行政工作,北大法学院教务处当然也是有很高学历要求的。

我有点不明白的是,她难道看不出来学生报的不是中文系和心理系选题,也并非“没有法的味道”?

如果她看不出来,那她的认知水平,是怎样进入北大的?

如果她看出来了,却仍然黑白颠倒认为“校方和指导老师均无过错”,那就是参与了指鹿为马的过程。

但她现在居然晋升了,已是北大法学院教务处副主任。

这是怎样的高校文化?

学生维权的制度性成本,在北大法学院有多高?

整个事件中,当事人作为资深媒体人仍需耗费数年、动用多重社会资源维权,如果换做普通学生,更可能在王世洲+费海伲+张卉的联合霸凌下放弃学位。

我一个媒体朋友说:为什么费海伲比王世洲更可恶?因为她更代表一种建制化的力量。但似乎很多高校就喜欢这种死不认错,对学生个体权益极端漠视的行政官僚,认为她们是在维系高校的声誉。

我说:你是对的。那我再写一篇吧,算是给王世洲老师纠个偏。

附录:

北大费海伲投诉我了,四个有趣的说明

本来想静静,但北大教务处副主任费海伲投诉我了。中午的时候,在十一分钟内投诉了两次。

那我只好简单回应一下她的投诉。

她的投诉共有四点。她说:“本人在此事件中只是法学院教务办的工作人员,并无任何直接权利对于学生的导师选择进行干预,但本文章以本人为标题,且大肆人身攻击。”

不了解事件原委的可点击:这是我朋友遭遇导师霸凌的故事,细节非常有趣,不会让你失望。

感谢费老师,让我又有了一次回应和说明的机会。如下:

1

费海伲在投诉中说,她没有权利对导师选择进行干预。这是可以被证明的谎言。

当时协调此事的法学院郭院长,建立邮件组后,明确要求我的朋友与费海伲进行联系,费海伲的邮件也自注为“本科教务”。她和我朋友在邮件组中有过多次往复。

最后也是费海伲代表法学院进行回复,表示“我院进行了多方认真的调查和讨论,认为校方和指导老师均无过错,你要求我院给你更换导师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

费海伲在此的所作所为,显然表明自己正在“对于学生的导师选择进行干预”,怎么能说她没有这个“权利”(应为权力)呢?

或许费海伲不是教务办一把手,但她不仅是代表教务办更是代表法学院处理此案,既然在这个岗位上,就要承担职务造成的后果。如果此案的处理出现不公,对她进行批评就是正当的。本文的表述,包括“指鹿为马”,均在正常批评的限度内,并无人身攻击。

此其一。

2

第二点投诉是:“法学院教务办并未收到北京市自考办任何关于同意作者更换导师的公函,此为本文作者造谣。”

我正文从未说北京自考办给了法学院教务办公函。原文如下:“在北京市自考办明确同意更换导师的情况下,费海伲仍以导师无过错为由拒绝调整,这个行政体系对个体诉求真是足够冷漠。”

费老师可能要加强自身的阅读理解能力。北京自考办明确同意更换导师并不意味着他们给法学院教务办发公函,因为更换导师的权力在法学院,只要法学院予以更换,北京自考办会配合走相关程序。

这当然不是我造谣,而是费老师的语义理解问题。

3

第三点投诉也是语义理解问题:“费孝通与本人没有直接亲属关系,在此文章中以文字隐晦表述其关系。”

我并未在文章中隐晦表述费海伲和费孝通具有“直接亲属关系”。原文是:“我在检索费海伲的时候,后面自动跟出了“费孝通”,吓我一跳。我不知她的出身,但在知网、万方检索不到她任何一篇论文。但即便从事行政工作,北大法学院教务处当然也是有很高学历要求的。”

很明显,我没有任何此类指向。首先,检索费海伲,后面自动跟出“费孝通”是事实,无论百度检索还是微信检索,均是如此。

何以如此,我并不知晓,也不想解读。如果一定诛心之论,也应该和我的后文联系起来:后文强调的是检索不到费海伲任何公开发表的论文。如果说我是为了以此与费孝通的学术成就做对比,我无意反驳。

但说我隐晦表述“直接亲属关系”,纯属毫无根据的臆测。

另外,什么叫“直接亲属关系”?能不能有点一流学府法学院的基础水准?

4

最后一点是“未经个人允许非法使用本人个人肖像。”这个并不成立。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为维护公共利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本文是基于受到学术霸凌的学生维权,且其目的带有公共利益属性——该学生早已更换导师并顺利拿到学位证,曝光此案更多是为了督促高校能够更多关注学生合法权益,而不是维护学阀指鹿为马的欺凌行径。

并且该文在费的肖像上打了马赛克。

5

另外提一点,虽然早已更换导师并拿到学位证,但我的朋友对在北大法学院遭受的不公待遇仍保留诉讼的权利。

费海伲女士,你代表北大法学院教务办处理此案时,对王世洲明显指鹿为马的刁难不予纠正,连学生更换导师的卑微请求都不予满足,在你可能只是基于某种维护的惯性,在我的朋友,却是更换专业、补考两科,延迟两年毕业,期间遭受严重的身体煎熬和精神伤害,这不是你们恃权骄横的结果吗?

你如果有基本的羞耻心,应该会想到向学生道个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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