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介绍:一份《还款承诺书》引发的连环追偿

2023年,上海某金属制品供应商A公司与B公司因长期合作产生500万元货款纠纷。B公司资金链断裂后,法定代表人张某与财务总监李某分别签署《还款承诺书》,承诺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其中,张某仅在“担保人”处签字,未明确保证方式;李某则特别注明“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B公司仅偿还80万元便停止付款,A公司遂将B公司、张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三方连带清偿剩余420万元债务。

庭审中,张某辩称:“债务应由B公司优先偿还,若其破产我才需担责。”李某则主张:“我已按约承担连带责任,但张某也应共同分担。”面对复杂的保证责任争议,A公司委托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代理此案。俞律师通过梳理《民法典》担保规则,精准锁定两保证人的责任边界,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化权益。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司法界定

法院判决
1\. B公司向A公司支付剩余货款420万元;
2\. 李某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张某仅对B公司经强制执行后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裁判理由
1\. 保证方式认定:根据《民法典》第686条,李某在承诺书中明确“连带责任保证”,故需直接承担连带责任;张某仅签字未约定方式,依法推定为一般保证。
2\. 责任范围划分:依据《民法典》第699条,两保证人约定共同保证份额,债权人可单独要求任一保证人承担责任。但因张某为一般保证人,需待B公司财产强制执行无果后方可追偿。
3\. 追偿权行使:李某承担连带责任后,可向B公司全额追偿,并就张某应承担份额(强制执行未果部分)按比例主张分担。

三、法律分析:俞强律师解读共同保证核心规则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

“本案揭示了共同保证中两大核心问题:一是保证方式推定规则,二是保证人内部追偿机制。企业债权人若忽视条款设计,可能面临‘看似双保险,实则半担保’的风险。”

(一)保证方式:签字位置≠责任形式

  • 连带责任保证需明确约定(如“直接承担”“无条件清偿”),仅签字或笼统表述“担保”的,按《民法典》第686条推定为一般保证。

  • 实务风险:部分保证人误以为“共同签字即共担风险”,实则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需先穷尽债务人财产方可追索。

(二)共同保证的责任形态:按份or连带?

  • 约定优先:若保证合同明确各保证人份额,则按份承担责任;

  • 无约定则连带:根据《民法典》第699条,未约定份额的,债权人可要求任一保证人全额清偿。

  • 例外情形:保证人分别签署合同且未约定连带责任的,可能构成“不真正连带”,需结合签约背景综合判断。

(三)追偿规则:内部份额如何确定?

  • 债务人优先追偿:根据《民法典》第700条,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应先向债务人追偿;

  • 保证人内部平摊: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无份额约定的,按平等原则分担(如本案李某可向张某追偿50%未清偿部分);

  • 特殊排除情形:根据《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13条,若保证人明确排除相互追偿权,则内部无分担义务。

风险提示:具体案件需结合保证合同条款、签署形式及履行情况综合判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个性化担保方案。

俞强律师简介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13年,专注金融证券、公司治理领域,代理*ST飞马、上海电气等重大证券维权案件,发表《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的责任认定》等多篇实务论文,获“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君澜专业领航奖”等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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