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纺织厂的火灾让网友们又开始争论了。人们都喜欢一个事情有个简单的判断,你就给个准信儿:告诉我对还是错不就得了。

但是,答案很简单,生活很复杂,人类之所思考都是为了落实到现实的生活。判断一个公共事件的对错不重要,我们自己如何生活才重要。

纵火的文同学错了无疑,这是犯罪。26岁的年纪,人生走这样的弯路,很划不来。

但是纺织厂呢?有没有需要总结复盘的地方?我看是有的。

一个事情只要最后双输,哪怕是别人故意把你拖进去,你都要反思一下,我到底错在哪里,我能不能避免下一次。

虽然通报里是两方:纺织厂、文某。但是有点组织运作的基本常识就知道,纺织厂不是一个人,它是一个组织。只要是一个组织,就自然免不了有若干环节、部门、流程,有薄弱环节

我们再看一下警方通报:

犯罪嫌疑人文某(男,27岁)自幼因家境、辍学等原因较为悲观自闭,辍学后随父母外出打工或独自打工,今年春节回到老家。

大家读了什么感觉?是不是觉得文某既然自幼家境不好,又是辍学又是悲观自闭,因此他纵火就变得比较容易理解了?

但这是不对的,朋友们。既然他辍学后就外出打工这么多年,那么辞职领工资这就不是第一次。然而到了27岁才第一次放火,那么就说明这次应该是有些不同因素刺激了他。

但注意,我们不是为文某开脱。我只是说通报有意无意中产生了偏向性,可能误导人们怀疑、警惕自幼家境、辍学的工友?

自幼家境.....幼年辍学.....,其实和文某穆思林、文某嘿人、文某单亲家庭长大是一样的。一般而言,我们不但不能强化这种背景,反而应该极力淡化。

当然,我们不排除这些背景表述是为了让事情的因果逻辑便于理解,是针对部分线性思维的网友们狭隘的认识:这并非你们所定义的打工人反资本家压迫的斗争。在目前艰难的商业环境下,官方尽力保护市场经济主体,保护好的营商环境,这个心意值得理解。

但是,也有可能是有意要淡化其他一些因素。

那么,究竟哪个环节出了差错?我们继续往下看。

2025年3月1日经人介绍到屏山县某纺织厂上班,从事普工岗位,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每月25日支付上月工资。4月25日纺织厂向文某发放了3月份的工资4158元。4月30日,文某向主管黄某提出辞职申请,5月15日在办理完离职手续和剩余5370元工资结算后,文某当即提出现场支付工资要求。考虑到文某的实际情况,财务经办人员同意提前发放,随即按规定走审批流程。5月15日,文某返回家中后,再次联系主管要求支付工资未果,随即产生报复念头。5月20日上午,文某乘车到达该纺织厂进入2号、3号车间放火引发火情,后又持刀将财务人员雷某刺伤。

这一段信息很密集。有些细节在文字背后,我们好好捋捋。

第一,4月30日文某提出离职,5月15日办理完离职手续和工资结算,文某当即提出现场支付工资要求。这意味着什么?

意味着文某4月30日提出离职时,双方应当是约定了5月15日可以办理离职手续,而文某显然遵守了公司的规定,提前申请然后按约定的时间离职。然后在离职时,文某认为应该在办完离职手续的时候就同时结清工资

文某的要求合理吗?当然合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不要忘了,文某不是第一次打工,是辍学后就外出打工。他是在依据自己过往的经验提出要求。毕竟很多打工者可能今天辞职就回家或者去了其他城市,如果不及时结清,人家再远程赶回来维权并不容易。

但是,显然纺织厂没有执行这种规定,但是这样做也算正常,只要在下一次发薪日按时发放也没有问题。

然而,文某显然不信任。这里风险开始暴露了。

按常理而言,如果这是厂子的一贯制度和做法,文某只需要找几个工友求证应该是能够理解的。那么这个工厂究竟过往是怎样做的呢?过往信用如何?我们无法得知。

第二,考虑到文某的实际情况,财务经办人员同意提前发放,随即按规定走审批流程。

朋友们,在这一步通报里缺失了一个关键信息。“同意提前发放”是提前到哪一天发放,什么时间、几号发放?

财务经办人员有权同意提前发放吗?如果财务经办人员有权同意,或者经请示同意,都应当明确一个提起发放的时间,告诉文某,你离职后的薪酬将在x月x日发放,请耐心等一下。因此,文某下一个动作应当是x月x日薪酬仍未到账,才应该发起报复。

但是我们可以推测,其实没有明确这个时间。所谓同意提前发放,有理由被文某视为是托词。甚至,我们无法确证所谓的“财务人员同意提前发放”当时究竟同意了没有?是怎么同意的。

甚至会不会是现在造成如此惨痛的后果,财务人员面对警方调查时声称他当时是同意了的。

第三,5月15日,文某返回家中后,再次联系主管要求支付工资未果,随即产生报复念头。

5月15日是办理完离职手续当天,文某联系了他的主管。为什么刚刚财务人员声称可以提前发放,他回家又马上联系主管呢?显然,财务人员和文某的沟通并不明确,有没有同意提前发放不明确,有没有明确发放时间不明确,因此文某内心觉得很不稳当。

第四,5月20日上午,文某乘车到达该纺织厂进入2号、3号车间放火引发火情,后又持刀将财务人员雷某刺伤。

五天后,文某纵火,并刺伤财务人员雷某。通报里没有表明这个雷某是不是就是前面的财务经办人员。但我猜测,有一定可能性。

5月15日离职当天财务人员同意提前发放,要走流程。直到5月20号中午纵火,中间是两个半完整工作日,对于走流程而言,可以说足够,当然,也可能不够。这个完全看财务人员是不是把对文某这个事放在心上。

但文某显然还是等了一等,才决定报复。

最关键的问题是,官方整个通报讲财务人员同意提前发放,但这个预计提前发放的时间在通报里始终没有出现。有三种可能性:

第一,这个时间在5月20日之前,那么将使文某的纵火令人同情,和警方通报第一句开始的意旨不符,因此不便讲;

第二,这个时间在5月20日之后,文某的纵火显得恶意更明显。那么,从通报第一段的偏向来讲,没有道理不讲;

第三,财务人员忽悠了文某,当时就是随便说会找领导请示走流程,但实际上想的是5月25号发放(正常发薪日);或者是准备拖着拖着就没有了,这么想,我们难免小人之心,但是显然不排除文某会这么想,因此才会5月15日当天在与财务部门沟通后又找自己的主管要工资。

到现在,我必须强调一下,无论纺织厂的离职程序多么不合理,财务人员多么机械和官僚,这都不是文某可以伤人、纵火、去伤害社会的理由和借口。事实上,现在文某使得更多和他一样的基层群众失去了工作岗位。我写这篇文的主旨是,我们必须明白,这个世界的风险是随机的、不可预测的,危险就隐藏在世界与你交互的某个环节。

纺织厂的财务人员显然习惯性的麻木和冷漠,忽视了当下的这个人身上潜藏的危险。而文某的主管显然也没有对文某进行有效的安抚并给予慰问,更没有主动协助文某与财务部门沟通,从而给文某一个准确的发放离职薪酬的时间,很好的去管理好文某的预期,导致了如此惨痛的损失。

我想起以前有一次,我搬家找了个搬家公司,几个壮劳力来搬搬抬抬。我给他们买水、请他们吃午餐、还送了一瓶我放了几年的酒。他们很高兴,中间休息的时候,一个小伙子兴高采烈的给我讲了他如何报复他们老板的故事。

他说原来在一个食品厂打工,后来跟老板闹翻了,我也忘了当时他说的是什么原因,他只是绘声绘色的给其他工友讲他离开上一家厂子的当晚。凌晨,他偷偷进到厂子里,把似乎是工业微波炉还是什么烤箱开到最大最热,不限时间,直到后来微波炉爆炸,满屋子浓烟滚滚。

他很高兴,他觉得理所应当,他觉得这样很公平。

所以,虽然网络上我们可以辩论对错,但是在现实世界里,公平和对错是完全个性化的判断,并不是无论何时何地大家都有一个公认的共同标准

再回到文某纵火纺织厂的事件,难道仅仅是财务人员和文某的主管失职了吗?纺织厂的董事长和管理层没有责任吗?当然有,一定有。

我们不妨思考一下,假定有两家纺织厂的老板分别是王兴(美团)和刘强东(京东),同样是一个离职员工在他们的企业内遇到了同样的情况,你觉得谁的厂子更可能被烧掉?

所以,对于一个企业的领导者而言,你传递的姿态和文化很重要,最好尊重基层劳动者,要体谅打工人。在随机的风险中,很可能正是你的善良保护了你。对那些在上位者尤其如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