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侦查人员方面

(一)讯问前的准备工作不足

“凡事预则立,不立则废”。

讯问前必须做大量的准备工作,才能保证讯问有的放矢。

可是,在现实讯问中,有部分侦查人员对讯问前的准备工作做得不好,有的侦查员在讯问前没有仔细研究案件材料,不掌握案情,使犯罪嫌疑人产生侥幸心理,拒不供述,讯问陷入僵局;

不能研究证据的充分程度,对证据的确凿程度、证据的使用时机、使用方法等把握不准;

不能充分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个性特征、嫌疑人的性格、薄弱环节等,讯问提纲缺乏针对性。

此外,有的侦查部门不按照“兵对兵,将对将”的原则,选派最适合的侦查人员;也没有制定切实可行的讯问计划和方案、讯问僵局出现的对策等,便仓促开始讯问。

(二)侦查人员的素质和应变能力不强

由于讯问的结果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前途和命运,他们会绞尽脑汁和侦查人员对抗,于是就形成各种各样的拒供心理和反侦查伎俩,这就要求侦查人员要有较高的整体素质和较强的随机应变能力。

可是,在现实讯问中,有的侦查人员威慑力不强,说话底气不足,犯罪嫌疑人认为侦查人员能力不过如此,从而无法击破其心理防线;

有的侦查人员耐心不足,不停地中断讯问,让犯罪嫌疑人利用这段时间反思侦查人员手中的证据情况从而决定自己的防御策略,使讯问陷入僵局。

(三)策略方法运用不当

在讯问中,有些侦查人员由于种种原因,急于求成,把握不好分寸,讯问的策略方法运用不当,导致讯问的失误。

有的侦查人员讯问经验不足,使用证据的时机不合适或不讲究使用证据的具体方法,不仅降低了使用证据的效果,而且还暴露了底细,使犯罪嫌疑人知悉侦查人员的大致侦查方向和思路,布置自己的回答套路,逃避讯问。

有的侦查人员的说服教育的方法缺乏针对性,没有感染力,不能解决犯罪嫌疑人为防守所带来的各种思想问题,使讯问出现被动的局面。

二、犯罪嫌疑人方面

(一)畏罪心理

畏罪心理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是一种心理压力的表现,对讯问工作有可利用的一面。

但是如果畏罪心理过强可能会使犯罪嫌疑人产生绝望的心理,犯罪嫌疑人一旦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他便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暴露或者将要被揭露。

等待自己的将是法律的惩罚,而自己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家人还会受到牵扯。

因此其极力想逃避法律的惩罚或希望得到从轻处罚,因而拒绝与侦查人员合作,致使讯问陷入僵局。

(二)侥幸心理

有些犯罪嫌疑人认为他们作案前已经进行了一番周密策划,手段隐蔽、毁灭证据,不留痕迹,到作案后自认为天衣无缝、无人知晓。

因此对讯问内容一味盲目地抗拒,利用各种伎俩和侦查人员进行意志上的较量,能瞒则瞒,能推则推;

或寻机设置影响讯问的障碍来扰乱侦查人员的思路;

或借故挑起争端,激怒侦查人员,企图达到中断讯问的目的。

还有一部分犯罪嫌疑人自恃自己有一定的“保护伞”,觉得这些“保护伞”会保护他们,于是他们更显嚣张,顽固对抗讯问。

(三)戒备心理

戒备心理是犯罪嫌疑人害怕罪行被揭露和对讯问活动抱有戒心持怀疑态度的一种防御反应。

如果戒备心理过强,会使犯罪嫌疑人始终处于高度紧张状态,侦查人员的每一个动作、每一句言语都容易使犯罪嫌疑人抱有戒心,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心理,有时会产生过激的行为或言语,而有时对讯问并不立即作出反应,以此来试探侦查人员掌握证据的情况。

(四)不信任或对抗心理

有的犯罪嫌疑人怀疑侦查机关不会相信自己的真实供述,不能作出公正的判断,因而产生不信任心理,对办案人员的提问不予回答。

有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单位控告和公民个人的举报是利用侦查机关“整人”,是在帮助对立面,将个人恩怨与侦查机关打击犯罪的职责混为一谈,因而产生对抗心理,本能的对侦查机关和办案人员产生抵触、对立的情绪。

来源:《中国检察官》。作者:王秋杰(原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干警)文章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