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与未成年女子发生关系,事后给了800元。辩称系发展线人,不是嫖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最终这样判。(案件来源:重庆市第三人民法院)
孙涛是公安局的一名中队民警,主要负责片区内侵财类犯罪案件(除抢劫、通信、网络诈骗外)和破坏生产经营、重婚、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等案件侦查工作等。
一个偶然的机会,孙涛认识了王梦涵,这个王梦涵身边有一帮小姐妹。2020年的一天下午,孙涛通过微信联系王梦涵,认识了李诗语。孙涛想和李诗语发生关系。双方约定:李诗语到孙涛位于公安局家属院的家中进行“性交易”,嫖资为800元。
李诗语到了孙涛家中后,二人完成了性交易,当时李诗语还未满 14周岁,孙涛问她多大了,李诗语说自己16岁多未满17岁”。事后,孙涛通过微信转给了李诗语800元钱。之后,李诗语将所得的800元中的400元转给王梦涵。
李诗语几天没回家,她的母亲很担心,于是到王梦函处把李诗语接回家。在询问孩子行踪时,李诗语说了自己卖淫的事。她的母亲很生气,于是报警了。
很快,警方根据李诗语的微信转账记录以及聊天记录,锁定了孙涛,并扣押了孙涛的手机,同时还对孙涛家中进行了现场勘验,李诗语、王梦涵也对孙涛进行了辨认。
公安机关认为案件事实很清楚,证据也确实充分,孙涛以800元嫖资与李诗语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嫖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决定给予孙涛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公安局将该决定书送达给孙涛。孙涛不服该决定书,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治安行政处罚决定。
孙涛主张,自己与李诗语的交往系“特情”需要而发展“线人”,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过了办案期限,违反了法定程序。
孙涛的主张是否成立呢?孙涛的行为是否涉嫌嫖娼呢?公安局在受理案件后,依照法定程序取得了大量证据,对李诗语、王梦涵都展开了询问,还进行了照片辨认,同时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亦能证实,孙涛支付800元嫖资, 和李诗语发生关系的嫖娼行为,该处罚决定书正确。孙涛主张的与李诗语的交往系“特情”需要而发展“线人”的理由,并无事实和证据证明,也不符合基本生活逻辑,更与查明事实不符。
那么,该处罚决定书是否超出了办案期限呢?从公安机关受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共计55天,孙涛认为超出了一个月的办案期限。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该案在公安机关调查中,发现孙涛还涉嫌别的嫖娼行为,曾多次与多名未成年人进行“嫖娼”活动。为了更好的取证,公安机关向上一级批准延长了三十日。因此,该处罚处罚书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一审法院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孙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孙涛负担。
一审判决出来后,孙涛不服提出了上诉,认为原处罚决定书仅有王梦涵、李诗语的询问笔录,除此之外并无其他客观证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无其他客观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应予撤销该决定书 。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行政处罚书依据的不仅有王梦涵、李诗语的调查笔录,还有孙涛、李诗语的微信收付款记录,孙涛实施违法活动场所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王梦涵、李诗语对孙涛嫖娼违法活动的联系方式、过程、嫖娼时间、地点、资金支付等均作了详细陈述,微信收付款记录证明孙涛支付了资金给嫖娼对象李诗语,也与王梦涵、李诗语的调查笔录相印证;现场勘验笔录可以证明实施违法活动的场所,同样与李诗语调查笔录亦相印证。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孙涛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有网友提出,李诗语发生关系时并未满14周岁,孙涛的行为涉嫌强奸罪,还应当给予刑事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其是否自愿,均构成强奸罪,且从重处罚。这里涉嫌一个主观明知问题,就是必须得知道和自己发生关系的是未满14周岁幼女,如果主观上不明知,即便发生了关系,也不能强奸罪论处。
李诗语在见到孙涛后,一直称自己16周岁多了,二人素不相识,孙涛并不知道李诗语的真实年龄,且根据当时李诗语的身形、外貌、穿着也推断不出其未满14周岁,因此公安机关也没有以强奸罪对孙涛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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