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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前后,江西赣州上犹县的胡显青在县城当锅炉工,2010年1月突然中风,抢救20多天后成为偏瘫,被定为二级残疾,十几年无法出远门。
这期间,妻子黄香莲女士一边照顾丈夫,一边务农,还要在周边打工补贴家用,生活过得比较清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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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初,黄香莲女士收到法院传票,称胡显青15年前向朱某借款26000元,因长期不还,朱某对胡显青起诉追债。
2025年4月,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判决书显示,朱某代理律师向法庭出具了借条,以及律师对案外人刘源文的调查笔录。笔录中,刘源文称与朱某是朋友,办业务时认识了公职人员胡某青,后介绍朱、胡两人认识。胡某青曾向朱某借过钱,朱某事后都告诉了刘源文。
胡某青因身体不便未出庭,妻子黄香莲女士作为代理人辩称:胡某青中风后瘫痪,生活不能自理,借条内容不是其所写;胡家人一直住在户籍所在的村里,不认识刘源文和朱某,也从未被朱某催过债。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朱某与胡某青通过案外人刘源文相识,2010 年 1 月 8 日,胡某青向朱某借款 26000 元现金,并出具一张 26000 元的借条。胡某青后来分文未还,朱某多次催告无果,故诉至该院。
法院认定朱某所诉债务存在,判定胡某青判决生效15日内向朱某偿还26000元,并支付2024年12月16日之后产生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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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判决从法律上看似乎没有大问题,但实际上呢?
黄香莲女士称,丈夫瘫痪不能出门,未能当庭对质。法院曾经通知她可以申请签名鉴定,但胡某青文化低,以前没写过啥字,没留下旧字迹,瘫痪后写不了字,做不了笔迹鉴定。家里困难,没钱请律师。
但她提供了住院资料,胡显青2010年1月4日因为中风住进医院,借条落款的1月8日,他在ICU抢救,之后就偏瘫到现在,不可能跑出去借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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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香莲女士一家遭遇的蹊跷案件,让村子里的人很同情。
2025年5月20日,村委会出具了书面证明材料,称其家庭为贫困帮扶家庭,村委会驻村干部陪同前往保险公司,调取了胡某青的保险报销信息,证明胡某青2010年1月4日因脑出血住院20多天,后诊断为脑偏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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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媒体曝光后,这起案件迅速纠错。
2025年5月23日晚,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则下级法院出现重大错误判决的情况通报。
通报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理了朱某明与胡某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宣判后胡某青上诉至该院。经调查核实,上诉人胡某青并非本案借款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通报表示,“我院将依法纠错,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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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4日,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信访局会议室召开座谈会。
黄香莲首先问道:一审判决已做出,她已上诉并缴纳了诉讼费,现已查清借钱一事与其丈夫胡显青无关,下一步法院会如何处理?
黄香莲表示,接到一审开庭通知后,她先后奔波于村委会、医院、法院、保险公司、律所等地,不仅耽误了上班,还支付了交通费,法院理应赔偿。赣州市中院相关负责人答应了黄香莲的赔偿请求。
座谈会上,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广东华商(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袁某接受出借人朱才明的委托后弄错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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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我们仔细看这个案件,真的是律师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吗?
律师到派出所调取资料,民警找到上犹县有两位胡显青,同名同姓,相互只差两岁。
这是问题产生的起因。
但律师当然不能保障被告必须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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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起诉主体错误,法院在审查中,被告已经辩称:提供了住院资料,胡显青2010年1月4日因为中风住进医院,借条落款的1月8日,他在ICU抢救,之后就偏瘫到现在,不可能跑出去借钱。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仍然作出一审判决,到底是律师的责任还是法官的责任?
就我看来,原告起诉错不怕,怕的就是法院将错就错,这才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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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只是江西的法院。
说来,我目前正在办理一个这样的案件,因为17年前身份证丢失,然后有人冒用其身份证贷款不还,于是广州法院一审、二审,判决贷款事由成立。当事人被执行限高。
这个案件我们做了司法鉴定,认定签名不是本人,然后又申诉、提请检察监督,信访,行政投诉,目前仍然没有明显进展。
但我们不气馁,因为我深信:正义一定会战胜邪恶。
2025年5月25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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