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这里是天斗医号患者权利保护组。我是北京的医疗纠纷律师宋中清。
在一些咨询案件当中发现,原来的患方律师代理打官司过程当中,既主张医疗违法违规,适用《民法典》第1222条的规定,推定医疗过错,同时又主张按照《民法典》第1218条的规定,鉴定医疗过错,追究医院的医疗过错责任。
这两天路实际上是截然不同的,追究医疗违法违规的案件,举证责任范围限于证明被告医院违反了国家法律、部门规章、诊疗管护规范等。而医疗过错鉴定,举证责任在患方,要申请鉴定,不仅鉴定医院有医疗过错,还要鉴定它的医疗过错责任程度的大小,也就是过错参与度。所以这是完全的两条路线。
推定医疗过错,就不会再论一般的医疗技术过失和它的过错参与度。而鉴定医疗过错,话语权就不在患方,就在鉴定人那里。这是存在巨大的风险的。
另外还有一些情况,虽然一审患方律师打的基础,相对还是比较好,提起了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违约之诉,但是呢,又申请了医疗过错鉴定。
这就是同时走了两条路:既要走违约责任的路线,又要走医疗过错侵权的路线。
所以,这两种做法都会形成败诉,而无可挽回。
这是患方律师应当避免的,也是患方维权所应当避免的。你在同一个时间段,不可能脚踏两条路。所以说这是非常危险的,也是非常容易被对方利用的,形成你败诉的原因。
今天就给大家分享到这里。感谢观看,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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