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根据段某某故意杀人案整理,代理律师为金博大律师事务所陆咏歌、朱秀峰,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段某某与被害人兑某某于1985 年相识相恋并结婚,育有一女。然而,夫妻二人婚后常因生活琐事争吵不休。2006 年 10 月的一天,二人再次爆发激烈争吵,段某某担心妻子抛弃家庭,又想到女儿不稳定的生活状态,一时情绪失控,杀害了妻子。为在女儿面前维持形象,他随后实施了一些逃避侦查的行为,最终由亲属将其送交办案机关归案。
二、指控与可能面临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指控段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指控成立,段某某 可能面临严重刑罚。
三、承办过程
金博大律师事务所接受段某某亲属委托,指派陆咏歌、朱秀峰律师担任辩护人。律师通过会见段某某、仔细阅卷、深入调查取证及参与开庭,对案件证据进行审查后发现诸多关键问题。
(一)证据存在重大瑕疵
本案仅有一份客观证据 —— 被损坏且抛弃的手机,但该证据存在多处矛盾与疑点。证据材料卷显示,调取手机和手机卡时间与指认现场笔录均为 10 月 23 日,而指认现场照片却是 10 月 31 日,且无提取笔录,无法解释为何手机和卡 10 月 23 日已调取,却在 10 月 31 日还在窨井里。此外,段某某 供述将手机掰断,可照片显示为直板机,直板机难以掰断,且公诉机关未当庭出示该证据,此疑点无法排除。若该证据被排除,抽掉被告人供述后,整个证据体系难以建立。同时,曾有的一位与本案无关的犯罪嫌疑人段某某,却能供述本案事实,其供述行为本身存疑。
(二)存在法定自首情节
2006 年 10 月 19 日,办案机关发现尸体确认身份后,通知段某某亲属,怀疑段某某有作案嫌疑。段某某亲属带领侦查人员到家中等待,并在东风路母亲院中,将段某某交给办案人员并护送至办案机关,该情节有相关证人证言予以证明,符合 “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的规定 。段某某到案后一直处于羁押状态,在办案人员第二次讯问时,即全部如实供述。当时办案机关无确凿客观证据证明其为凶手,正是其如实供述才让办案机关掌握犯罪事实证据锁链。我国法律对供述态度宽容,段某某 的供述符合 “如实供述” 条件,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害人女儿段某某在这场悲剧中深受伤害,却选择宽容父亲,甚至希望出庭为父亲辩护。辩护人当庭宣读了段 XX 准备的辩护词,其真挚情感令人动容。在构建和谐社会、践行法治理念的大环境下,段某某的态度应得到法庭重视。此外,公诉人在庭审中再次提及 “虑多平” 事件,并将其作为段某某罪重情节表述不当,该情节已有明确合理的解释。
四、裁判结果
法院充分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一审量刑过重,最终判决段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实现了案件的重大改判。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