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分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按照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特别敏感信息:包括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此类信息一旦泄露,会直接威胁到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具有极高的敏感性和危害性。一般敏感信息:包括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这些信息虽然不像特别敏感信息那样直接危及公民的核心权益,但泄露后也可能对公民的生活、健康、财产等方面造成一定的影响。除一、二类外的一般公民信息:除上述两类信息之外的其他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如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等。二、入罪标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作为入罪要件,以“情节特别严重”为法定加重情节。具体标准如下:情节严重中信息类型和数量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特别敏感信息(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一般敏感信息(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500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除一、二类外的一般公民信息5000条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标准: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信息用途标准: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主体身份标准: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上述信息类型和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前科情况标准: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其他标准: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情节特别严重中的数量数额标准:数量或者数额达到“情节严重”中相应标准十倍以上的,例如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特别敏感信息500条以上等。严重后果标准: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信息罪中,公民个人信息的分类及入罪标准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分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按照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

特别敏感信息:包括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此类信息一旦泄露,会直接威胁到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具有极高的敏感性和危害性。

一般敏感信息:包括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这些信息虽然不像特别敏感信息那样直接危及公民的核心权益,但泄露后也可能对公民的生活、健康、财产等方面造成一定的影响。

除一、二类外的一般公民信息:除上述两类信息之外的其他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如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等。

二、入罪标准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作为入罪要件,以“情节特别严重”为法定加重情节。具体标准如下:

情节严重中信息类型和数量标准: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特别敏感信息(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一般敏感信息(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500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除一、二类外的一般公民信息5000条以上的。

违法所得数额标准: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信息用途标准:

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主体身份标准: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上述信息类型和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前科情况标准: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其他标准: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中的数量数额标准:

数量或者数额达到“情节严重”中相应标准十倍以上的,例如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特别敏感信息500条以上等。

严重后果标准:

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