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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石棉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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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4日5时51分许,当事人王某某驾驶川T*****号正三轮载客托车由滨河路一段往滨河路四段行驶,当车行驶至滨河路二段(鑫馨超市外)与同方向行驶由张某某骑行的无号牌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致无号牌人力三轮车又与当事人陈某停放于路边的川A*****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受损及张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石棉交警调查认定,王某某的行为需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陈某无责任。
石棉交警提醒:开车时一定要专心致志,切勿分心驾驶;行车时一定要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制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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