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图片系AI生成,与内容无关)
作者 | 邹成效
最近看到这样一起事件:
2025年5月19日,江苏省宜兴市市场监督局公示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事实为:当事人于2025年2月25日销售散装称重食品油面筋,应收价款3.3264元,实收价款3.33元,多收价款0.0036元。2025年4月17日,当事人将多收价款以0.01元退消费者,但消费者未接收。当事人还存在其他称重商品多收分以下价款,但多收价款无法计算,故违法所得0.0036元。另查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散装称重食品油面筋进行销售,未在销售区域和包装袋上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上述行为于2025年4月14日接举报被宜兴市市监局太华分局查获。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主动向消费者退多收价款,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如实提供油面筋销售记录等材料。
因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当地市监局对该商户予以警告、罚款99.99元,没收违法所得0.01元、没收非法财物。
虽然被罚款99.99元也不能算太多,但如果按照比例来算的话,商户的非法所得为0.0036元,罚款99.99元,相当于非法所得的2.75万倍。
我还特地查了一下公示中出现的法条
《价格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我来聊一下这个处罚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对于“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应不予处罚。
商户多收价款0.0036元,这是啥玩意?
明眼人看一下就应该知道,这是因为电子秤在计算散装食品价格时,默认的小数点后三位数字四舍五入而造成的,并非商家有意“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而且,凡是这种稀奇古怪的事情进入到行政处罚领域,必然有一些“职业举报人”的抽象行为搀和其中。
但是,不管怎么说,商户 多收价款0.0036元,就算是违法行为,怎么也算是“情节轻微”了吧?定义为“情节显著轻微”也不为过吧?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本案的情节,认定为“情节轻微”,不算为过吧?
就算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也没什么问题吧?
况且还“及时改正”(主动退还消费者0.01元,消费者未接收),造成的所谓“危害后果”又在哪里?
这种案件,为什么就不能适用本条,“不予行政处罚”吗?
虽然说,能理解市监局的苦恼,面临 “职业举报人”的举报,不处罚怕惹事上身,被 “职业举报人”投诉到自己头上,但这点担当都没有,还搞什么市场监督?
为了息事宁人,这个处罚,是非下不可吗?
第二、即使处罚,也不应该罚款27500倍
退一步讲,即使要对商户行政处罚,罚款就真的要100元起吗?
难道法律规定,违反《价格法》的行政处罚的最低限额就是100元吗?
无论是《价格法》,还是《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都只规定了上限是5000元,并没有规定罚款的下限。
这个下限,显然是需要行政管理人员根据“比例原则”确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从这一条可以看出,违法牟取暴利的处罚是“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明码标价 ” 的目的,必然是“违法牟取利益 ” ,而“违法牟取利益”的最严重的结果,必然是“ 违法牟取暴利 ”。
最恶劣的“ 违法牟取暴利 ”的罚款模式,尚且只是“ 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那情节比此更轻的一般的“违反明码标价 ”的违法行为,又怎么可能超出“ 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的尺度呢?
事实上,“ 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是一种对于 5倍以下罚款的保护性措施。
例如,有商户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查实违法所得为2000元,那么,行政处罚首先要考虑的,应该是在违法所得1到5倍之内确定罚款金额,因为举重明轻,违法 牟取暴利尚且不能超过违法所得五倍,一般的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必然要比同等违法所得下的 牟取暴利行为的处罚轻。假如最终确定罚款金额为违法所得的三倍,也就是6000元,这时候启动保护性条款,“处5000元以下罚款”,将三倍6000元罚款降至5000元。
这才是《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正确的打开方式,而不是拍脑袋式的随心所欲确定一个数额。
所以,本案即使真的要处罚,也最多只能罚款0.018元(0.0036*5),也就是对商户罚款0.01元(考虑到罚款的四舍五入也是一种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所以市场监督局更应该以身作则,以“反四舍五入”的方式确定罚款数额 )。
法律咨询作者请添加微信或电话:13775287337
热门跟贴